辜仲諒「紅火案」纏訟17年更三審無罪 中信金迴應了

辜仲諒紅火案更三審判無罪。(圖/報系資料照)

紅火案纏訟17年,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今天(30日)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宣判無罪,可上訴。中國信託稍早也發表聲明,尊重司法判決結果,對於同仁獲取清白同感欣慰。

辜仲諒當時擔任中信銀董事長時,被控與時任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人爲插旗兆豐金,購入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在民國95年間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

檢方認爲,辜仲諒等人爲了拉擡兆豐金股價,放出利多消息並買進兆豐金股票,紅火則趁機贖回結構債,進而獲利3047萬4717.12美元,若以當時匯率換算,獲利超過新臺幣10億,使得中信金受到重大損害。

辜仲諒一審被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9年徒刑,但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改判無罪,檢方提出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三審30日將辜仲諒判決無罪。

對此,中信金髮出聲明表示,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結果,對於同仁獲取清白同感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