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頑疾監管如何把握罪與罰
互聯網經濟的蓬勃發展催生出新業態,也暴露出新問題。儘管針對電商出臺的法律逐漸健全,但其中細枝末節的問題需要拿上臺面細細斟酌。12月19日,在2020年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年會上,與會專家和企業人士圍繞平臺大數據殺熟、數據和算法監管邊界、平臺不正當競爭、反壟斷等互聯網監管問題進行探討。與會專家分析認爲,互聯網新興產業涌現的各類問題和爭議,對司法和行政層面的判決和監管帶來新挑戰,“儘管監管會滯後,但不會缺席”。
“二選一”排他行爲難根除
在激烈的電商競爭中,捆綁搭售、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市場擠壓等成爲平臺之間互相掐架的操作手段,而最爲典型的便是“二選一”行爲。
據瞭解,“二選一”是指電商平臺禁止商家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如果商家違反了“二選一”的要求,平臺會要求已入駐的商家退店,不允許參加“6・18”“雙11”大促,或者要求商家下架商品,限定庫存數量,以及不允許其開設品牌的官方旗艦店等。但實際上,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電子商務法》已將這種行爲定性爲違法行爲。其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實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我國數字領域的排他行爲目前當屬電商的‘二選一’,有人認爲市場經濟下企業享有合同自由,有權‘獨家交易’,但在壟斷性或佔市場支配地位的情形下,企業不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如果允許大平臺實施強制性‘二選一’,供貨商會被迫退出小平臺,也會嚴重影響消費者選擇。”深圳大學特聘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王曉曄在會上表示。
互聯網行業“二選一”情形有所收斂,但並未被根除。北京商報記者查閱過往資料發現,事實上從2010年起,電商之間的“二選一”紛爭就未曾間斷,涉及平臺包括京東、阿里、拼多多、蘇寧、美團等。在2019年3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曾對頭部電商企業進行約談。
王曉曄表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暫行規定》提出將網絡外部效應、規模經濟等作爲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補充因素,而鑑於支配定位認定有時會存在難度,她認爲可以借鑑歐盟公佈的《數字服務法》草案中對超大平臺的認定方式,即月平均用戶佔歐盟公民的百分比來衡量。
伴隨着平臺規模效應下對用戶消費大數據的掌握,近年用戶的個人隱私保護問題也成爲關注焦點。無論是近期用戶質疑美團大數據殺熟,還是圓通內部員工泄露40萬條消費者個人信息,該類事件能頻頻頂上熱搜,均證明着消費者對個人信息安全的焦慮。
在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發佈的《2020年十大電子商務與互聯網司法案件》中,關於凌某某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就是例子,報告指出,對於電商平臺個人信息保護而言,需要區分可識別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以及可利用的用戶數據。同時,電商平臺經營者收集利用個人信息應該受到一定的法律規制。
會上,北京互聯網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雯表示,從司法層面,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要進行嚴格的劃定,而事實上涉及到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使用、信息的公共屬性和創新發展等方面,看似簡單,實則非常複雜。除此之外,關於互聯網新技術的運用,法院支持技術中立,反對技術向惡,那麼這項技術得到什麼樣的程度才需要部分修改或是完全否定,都是法官在實際中需要考量的問題。
監管需跟上業態發展
近年來平臺經濟興起,涌現出各類新商業模式,例如社交電商、小程序電商、SaaS技術服務商等,而這也加劇了行業監管層面的複雜性。
從政策法規來看,《關於以新業態新模式引領新型消費快速發展的意見》《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等在今年9月相繼出臺,既是對新型消費促進經濟發展的肯定,同時也對《電子商務法》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細化,例如對網絡交易經營者身份信息公示進行具體要求。
而對於疫情下井噴的直播帶貨商業模式中,行業存在的商品質量注水、銷售刷單造假、售後服務較差等問題,11月,《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打出組合拳,重點界定網絡平臺、直播間運營者、網絡直播者和商品經營者的主體性質、法律責任和義務,並依法查處直播營銷各種違法行爲。例如對於辛巴帶貨假燕窩事件,廣州白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12月8日表示已經對該事開展調查。
張雯認爲,面對新業態,一方面,應該保持鼓勵、呵護和規範的司法態度,讓新業態發展創造更多財富,讓網民受益;另一方面,需提煉出裁判方法,沉入場景、貼近產業、解構模型,創新治理模式和訴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