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系列/申報所得稅 會計師報你必知的4大變動!

報稅情形。(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5月申報所得稅即將展開,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提醒民衆,今年報稅須留意四項變動,分別是新增長照扣除額、每人基本生活費調高到17.5萬元、薪資所得計算二擇一以及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免稅額的認定原則

此外,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報稅期限延長至6月30日,民衆也應特別留意。

楊建華表示,今年報稅第一項改變,就是新增長照特別扣除額,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今年申報起納稅義務人可以列報配偶或者扶養親屬符合身心失能條件者,千萬別忘記扣除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12萬元。

楊建華表示,但是長照扣除額有排富條款,如果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適用稅率20%以上、或者股利盈餘按28%分開計稅,符合以上三項其中一項,皆不得扣除。

其次,就是基本生活費調高到17.5萬元,配合納稅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可以加以課稅,相較去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17.1萬元,增加了4000元;此外新增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與身心障礙同屬家庭基本生活費,應納入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的比較基礎。第三項改變薪資所得計算二擇一,今年報稅起,薪資所得可以採取覈實減除、定額減除,且不分行業類別,都可以從優進行申報。覈實方式是自薪資收入中減除符合規定的必要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費用,各費用皆爲薪資收入的3%爲上限,且皆須附憑證

定額減除則是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且無須舉證,楊建華指出,由於覈實計算有上限規定,若年薪資收入小於222萬元,則應選擇定額扣除20萬元,較爲有利。建議納稅義務人申報前再試算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第四項改變則是放寬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免稅額認定原則,配合長照特別扣除額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提到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的規定。

財政部核釋放寬,無謀生能力者應符合身體精神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等,且無法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需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且無法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此外,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符合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者(去年度爲17.5萬元);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爲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病人

納稅人所列報受撫養無謀生能力之親屬,若符合上述放寬後之認定標準,即可在申報時減除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與符合規定的扣除額。

▲因應疫情避免羣聚感染,財政部延長綜所稅報稅期間到6月底。(圖/財政部提供)

楊建華指出,爲避免申報羣聚造成疫情擴散,財政部公告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不限適用對象全面延長至6月30日;若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再展延20日,再展延者應附上主管機關提供之隔離治療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在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限或期數,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 (36期)繳納,營利事業個人申報所得稅時皆可申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