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申報扶養孫子女 滿足2項條件就能用學前與教育扣除額

臺灣隔代教養家庭日益增加 ,報稅規定也隨之調整。(圖/視覺中國記者林昱均/臺北報導

今(2018)年綜所稅報稅期間爲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由於臺灣隔代教養家庭日益增加,財政部今年也趕在5月報稅月發佈解釋令,只要是父母無法扶養子女(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停止親權),祖父母實際扶養孫子女的行爲,就可列報5歲以前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大專院校以上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額度各爲2.5萬元)。

5月報稅季不少民衆申報扶養親屬抵減綜合所得稅,不過國稅局提醒,申報扶養時必須要有共同居住與具備扶養事實外,且還有順序順位問題。若同時有2人申報扶養同一親屬時,第一是扶養順位問題,當負扶養義務者有1位以上時,是依順位決定履行義務者,分別爲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媳婦女婿夫妻的父母等;第二則是依據資料進檔時間判定,若同順位同時提出申報,則是看該區國稅局的建檔時間決定。

現行規定,每申報1位年滿70歲的長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稅額爲13.2萬元,其餘未滿70歲者,每人免稅額爲8.8萬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因抵稅額高,間接鼓勵民衆作相關扶養申報。

不過,不同以往的是今年在申報扶養部分,財政部賦稅署頒佈新的解釋令指出,如果是父母無法扶養子女,例如雙亡、失蹤,或是入監獄服刑以及被法院宣判停止親權等,其祖父母若有實際扶養孫子女的行爲包括共同居住與學費支援等,該祖父母就能申報扶養孫子女,並且有孫子女5歲前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還有孫子女就讀大專院或研究所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項扣除額額度皆爲2.5萬元。

至於需要申報扶養孫子女所須檢附的文件證明,國稅局表示,不論是扶養兄弟姊妹、子女或是孫子女,都是以在學與否以及謀生能力做爲標準,因此須檢附文件爲在學證明、學費收據(具體扶養事實),或是身心障礙手冊等。▼祖父母與孫子女示意圖。(圖/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