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媚俗做秀,司改沒救
文/李復甸
蔡總統在520就職演說中曾宣示10月將召開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時程上已跳票,預計延到明年初再召開。司改這個老話題講了不知多少年,司法之不被人滿意,絕非無法改善,只是敗於首長的好大喜功,不針對問題;滑頭鄉愿,不得罪同僚。
清末,刑部侍郎沈家本可以冒身家性命,在朝廷廢奴,主張平等權,法制一新。臺灣人人說司改,即使大法官作成解釋也無法促進司改,黃牛如故。我們一再說司改之道在腳踏實地,絕不花俏媚俗,譁衆取寵。
以下是筆者對於司改的建議:
第1、落實審檢分隸:司法實際上是指審判。檢察機關屬於行政院。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是與被告地位相同的當事人,不是可以結合法官霸凌被告的「官吏」。雖然實任檢察官之保障與實任法官相同。但憲法第81條所稱之法官,不包含檢察官在內。釋字243號有明白的解釋。尋常可以把兩者含混論述,但是兩者自身要謹守分際,嚴格區分。法務部應只訓練檢察官,而將法官培訓迴歸司法院。
第2、檢察官不可濫權:檢察官是爲政府的公訴代表,依據法律偵查起訴犯罪,不是正義的魔人。《刑事訴訟法》要求一切案件須依無罪推定。決定有罪無罪的權力在法院。所以檢察官除了認罪協商或簡易訴訟,不得於言詞辯論程序之前具體求刑。司法改革的重點該在保障人民權益,不可在偵查起訴程序中,泄漏偵查秘密,妖魔化被告,製造輿論審判。此一現象對司法威信傷害最巨。
第3、審慎司法強制:依法給予被告辯護人對等的權力,落實人權保障。不可以被告同意爲由,任意漏夜審訊。不可用羈押、監聽、限制住居等司法強制手段,作爲偵查犯罪之方法。跟監雖未有法律明文禁止,亦未要求令狀許可,但必須極端謹慎,不可濫用。
第4、強制辯護與代理:民事訴訟採取集中審理與適時提出之制度;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與交互詰問,沒有律師的辯護與代理,訴訟已經無法由當事人自行處理。必須強制律師之使用,始能充分完足呈現事實於法庭,以確保公正客觀之審判。
第5、汰除害羣之馬:要落實對司法的信任,絕不可任意質疑法官或檢察官。司法界操守不佳、能力不足的害羣之馬實屬少數,查考亦非困難。司法院與法務部礙於情面,不思落實汰除,卻宣稱爲達程序透明,亟思構建所謂「觀審」、「參審」或「陪審」。不爲維護被告權益,卻普遍防備法官。浪擲可貴之人力物力於譁衆取寵,捨本逐末。
第6、健全律師管理:律師在數量上年有增加,但在實習律師制度未臻完善,律師品質參差不齊。法務部應加強輔導律師公會,健全律師的進修制度。不當執業之律師亦必須與不良法官一樣汰除。尤其從法官或檢察官轉業來的極少數律師,聲稱與法院之關係特殊,鑽營招搖,收受高額律師費用,涉及行賄最應嚴懲取締。
第7、善用訴訟替代:民事紛爭事件的類型因社會經濟活動之變遷趨於多樣化,爲期定分止爭,訴訟之外尚有仲裁機制。仲裁系本於契約自由,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依訴訟外的途徑處理爭議,兼有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雙重效力,爲憲法之所許,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近年舉世各國莫不善用仲裁與調解,非但迅速、經濟,符合當事人利益,更可避免法院過度介入技術性高、案情複雜、社會矚目的案件。造成司法威信無謂的斲傷。
第8、健全矯正機制:矯治機關人員不足、房舍不夠、設備老舊。教誨功能不良,罪犯回籠率過高。適切調整編制,增加醫療、輔導、心理等專長人員極有必要。連續犯廢止後,長期服刑人犯遽增,刑後治療形同不定期刑的變態處罰,都必須面對處理。
民國35年,龐德教授來華擔任司法部顧問,提供司法改革的看法。他認爲中國的法律業已依現代羅馬法的架構完成立法,沒有英、美的法律傳統,更不需學習英、美的陪審。最欠缺的是,落實司法實務程序與法律教學。臺灣現階段面臨的司法改革需求,竟與龐德教授來華當時極爲相似。當年他山之石,至今依然有參考價值,值得細心體會。司法改革在於落實既有法律的規範,公正客觀保障人民權益,而不在大動干戈地做秀表演。
●作者李復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執業律師,本文轉載自中國時報,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