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殘刑違憲 大法官替犯罪者把關
中國時報社論
憲法法庭大法官112年8月憲判字第13號判決販毒者「量身打造」,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販賣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規定「宣告違憲」,同時還「造法獨創」法律所無的「再減刑2分之1」事由,看得出大法官對一級毒品販賣者「用心良苦且呵護備至」,當時已有輿論認爲大法官讓「毒販鬆一口氣」,甚至也有專業醫師痛批大法官的作法是「恐龍幫惡魔減刑,全臺毒販放鞭炮」。
無期假釋犯 再犯竟減刑
沒想到大法官竟「再接再厲」,不顧輿論與專業人士的質疑,在臺灣社會治安已漸趨惡化、詐騙集團日益猖獗的惡劣環境下,又於3月15日推出另一驚世代表之作(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刑法有關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出獄後,故意再犯罪而被撤銷假釋須入監執行殘餘刑期20或25年的規定「違憲」,等於是再次替無期徒刑受刑人打開一道大門,除了讓人聯想大法官似乎對於涉犯(或被判處)無期徒刑的重刑犯「情有獨鍾」,三番兩次想方設法的要爲其減刑再減刑,出獄後能不回來被關就不要再回來,已有輿論認爲這次大法官憲法法庭判決是「無期徒刑假釋犯重大利多消息」,也不禁讓人感到憂心,社會各界普遍質疑,擔憂大法官企圖宣告死刑規定違憲的試水溫或暖身操。
本來,我國刑罰種類除了死刑是最嚴厲的制裁以外,次嚴厲的就是無期徒刑。我國刑事法律關於無期徒刑的規定並不多見,法院實務上判刑又向來以低度刑爲主流,這已是衆所周知之事,因此,常見有批評者稱臺灣是「犯罪者的天堂」。而行爲人被法院判到無期徒刑,其犯罪行爲對法益造成的危害性、犯罪情節之嚴重或惡性之重大(最常見是殘忍的故意殺人犯罪),均屬無庸置疑,本即不應輕縱。而刑法規定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執行逾25年以上而有悛悔實據者,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後得許假釋出獄,這也應是刑事政策上的恩典,並非受刑人的權利,也就是無期徒刑的受刑人,無權請求假釋出獄。換句話說,有關假釋制度要如何設計,應由立法者考量整體社會發展與人民對社會治安的要求而決定,大法官不宜輕易介入而撈過界,否則無異於在挑戰公民社會的底線,更有侵害立法權而破壞權力分立憲政體制的疑慮。
社會安全網 愈補愈大洞
更何況,因有悛悔實據而經准許假釋出獄的無期徒刑受刑人,既已蒙受此一假釋出獄的恩惠,本來就應該珍惜機會,不可再輕易以身觸法。若假釋出獄後,又因爲再次故意犯罪而被法院判處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我國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出獄後,並非只要故意再犯罪就會一律被撤銷假釋),常見的例如擔任詐騙集團取款車手、肇事逃逸、性侵害犯罪等屬之,均可證明無期徒刑受刑人其實並無悛悔,也就是沒有資格享有假釋出獄的恩典。因此,一旦發生這種情形,必須撤銷假釋而該重新回到監獄裡繼續執行原先的「無期徒刑」,這是不證自明的道理。而「無期徒刑」既曰「無期」,當然沒有執行的期限,否則如何稱爲是除了死刑以外,次嚴厲的刑罰制裁?
如今,立法者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一旦被撤銷假釋,要執行殘刑20或25年,不管是哪一種,怎麼看都是比原先應該要執行的「無期」徒刑,已屬相對優惠,倘若真的有必要針對執行殘刑做特殊考量,也應該是以受刑人原先的無期徒刑爲考量基準,而非如大法官在這次憲法法庭判決主文所說的「區別另犯罪應執行之刑輕重…以分定不同之殘餘刑期」,否則,大法官如此作法,豈不是在告訴無期徒刑假釋出獄的受刑人說:沒關係,你就算假釋出獄後再犯罪,也不用執行原先的「無期徒刑」,因爲你有沒有悛悔實據,我們根本不在乎;之前你被判的「無期徒刑」,就當作沒這回事!
臺灣的犯罪處刑一向太輕,以致犯罪人在海外涉案寧可被遣返受刑,詐騙王國之名因此而起。而臺灣的法官也多偏向輕判,被譏諷是恐龍法官,尤其廢死爭議成爲法界的標竿,法官多追求時尚的心證。如今大法官再次爲「臺灣是犯罪者的天堂」作出完美詮釋,就算犯罪被重判也沒差,難怪社會安全網破洞越補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