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重要時刻!憲法法庭今天大辯論關鍵論述
(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由大法官掌理。因此,司法院成立大法官會議,負責解釋憲法。2005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於第5條第4項增加「憲法法庭」;2022年實施之憲法訴訟法第1條規定,原大法官會議制度改制成立「憲法法庭」,掌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等件。而今(23)日憲法法庭辯論者,即爲最高法院對於殺人案件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規定,是否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爲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案的聲請人爲王信福,被控殺警,是臺灣最高齡死刑犯,已經72歲。
根據最高法院100年臺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指出,1990年8月10日,王信福在卡拉OK與警察有細故,將手槍交給陳榮傑、指着警察說「結掉這兩個」,陳榮傑持槍照辦,造成黃鯤受、吳炳耀兩名警察不治死亡。陳榮傑已執行死刑,王信福逃亡,2004年被逮捕。
2018年「臺灣死刑判決研討會上」,多名律師學者認爲王信福案諸多疑點,王信福在獄中也堅持,他自己就是沒犯案,爲什麼一定要冤枉他?
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提及,「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日本一橋大學博士、臺大刑法教授李茂生2018年在廢死聯盟的演講中認爲,美國之所以要求死刑,是因爲找不到替代品,或不願意去找替代品。日本的文化中,死亡是一種至高的道歉,很多死刑犯是懷着贖罪心態接受制裁。
「但我國並沒有嚴重的種族問題,臺灣也算安全,我們憑什麼還要維持死刑?」他直言,冤罪是司法制度的宿命,臺灣四年沒有執行死刑,社會狀況有沒有變不好?
李茂生強調,死刑是一種非常墮落的制度,爲什麼人們會接受殺人者必須死?因爲在刀起刀落中,心中產生自虐性的愉悅,被稱之爲正義。
李茂生引述《憤怒與寬恕》一書,認爲當看到有人被殺害,會感到憤怒,而死刑就是羣衆憤怒的結晶。唯一可以讓社會平順地運作下去的方法,就是必須超越憤怒,把憤怒的情緒昇華、轉向,這種新的情緒是真愛。
2023年12月間,新北市發生國中生遭同學割頸致死案,《ETtoday民調雲》當時做一項民調,73.5%的民衆支持死刑,21.8%的民衆支持廢死。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警大教授林東茂認爲,三項「刑罰理論」都無法得出廢死的結論。「應報理論」主張人有自由意志,有機會選擇善行,卻選擇惡行,就應當承擔倫理責任。
「一般預防理論」,也就是殺雞儆猴,必然強調明確嚴格的刑罰,最能讓社會大衆計算犯罪成本。「特別預防理論」固然強調行爲人受到社會影響,只要加以調整,行爲人就不會再犯罪。但是對於不能矯正的行爲人,只能永久隔絕,也就是死刑。
他也質疑,即使以人道主義出發,無期徒刑、長期的有期徒刑或是鉅額的罰金,難道又符合廢死團體的人道主義?這也是難以迴避的問題。
憲法法庭在官網中,提出2個爭議:
死刑是否違憲?
(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3)以死刑作爲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爲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爲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如果認爲死刑制度合憲
(一)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理由爲何?
(二)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爲人,依其「行爲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爲何?
準總統賴清德今年1月競選期間,曾表示,「臺灣現行仍然有死刑制度,三個總統候選人沒有一個提出廢死的政見。我一定根據憲法、現行法律推動國政」。
支持廢死的人認爲,廢死後,臺灣的治安不會因此更加猖狂敗壞,想要降低犯罪率,應該在教育上增進民衆守法意識,同時提升警察破案率。
贊成死刑的人士認爲,過去在臺南的隨機殺人案,兇嫌嗆「在臺灣殺一兩個人也不會判死刑」,引起社會譁然,廢死不應該成爲兇嫌免死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