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憲法法庭實質廢死 民意待安撫

中國時報社論

攸關我國刑事司法政策走向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20日作成合憲判決,雖符合當前民意,降低對社會造成重大沖突,但也限縮死刑適用範圍,包括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以及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得判處死刑。其中,大法官要求各級法院合議庭在量刑時判死必須評議一致,這項判決已經等同實質廢死。

拉高死刑門檻 阻礙判決

死刑爲《刑法》主刑之一,過去4年來最高法院沒判過死刑,死刑在二、三審往返之間,只要二審改判無期徒刑,三審就會定讞,縱火害9命、4度判死的男子李國輝,就是在更三審改判無期徒刑後定讞,而法務部也已經4年未執行槍決,民進黨政府遭質疑實質廢死。

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6號解釋都指死刑合憲,此次憲法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4年前在司改第5次半年進度報告時,也曾明確說過去大法官宣告死刑不違憲,但許宗力卻在卸任前排審此案,替死刑存廢投下震撼彈。

目前臺灣已經沒有任何罪行會被判唯一死刑,可以處死刑的罪行涉及9部法律、大約有50項。馬英九擔任總統時,在2009年簽署「聯合國兩公約」,立院也通過施行法,公約本文雖未規定廢死,但強調應限縮死刑執行,並以廢除死刑爲目標,此次憲法法庭趕在部分大法官卸任前作出判決,就被視爲有濃濃的政治意涵,外界更拋出若作出違憲判決,將發動進一步的抗爭。

根據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本次釋憲標的乃針對《刑法》殺人罪、性侵故意殺人罪、強盜故意殺人罪、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中的死刑是否合憲,作出解釋。憲法法庭認爲死刑的規定合憲,但1999年修法前的「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採用唯一死刑,該規定被宣告違憲。不過,憲法法庭也對死刑限縮,必須要是「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纔可以科處死刑。此外基於人權保障,涉犯相關案件須有律師陪同,日後第三審採用強制辯護;若曾被判處死刑,第三審還必須進行所謂「生死辯」。

過去因最高法院是法律審,所以不進行言詞辯論,但2012年最高法院決議對二審宣告死刑案一律開言詞辯論庭,也就是所謂「生死辯」後,包括鄭捷等死刑犯都是在生死辯後被判死,這次憲法法庭是把相關審判程序定義得更加明確,也讓死刑判決符合程序正義。只不過,憲法法庭拉高合議庭判處死刑的門檻,有阻礙死刑判決的意味,邁向實質廢死。

依法執行死刑 責無旁貸

大法官一方面認爲,合議庭法院裁判之評議門檻,直接涉及裁判之作成,爲審判權之核心事項,所以爲避免合議庭裁判懸而未決,促進裁判效率,各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之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原則上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無違;但大法官另方面卻要求合議庭必須要一致決,才能判死,無形中將影響死刑案件的裁判效率。以最高法院合議庭5名法官爲例,要達到刑度完全看法一致,並非易事。大法官「指導」合議庭法官就刑度如何裁判,增加判死難度,等於就是實質廢死。

再以此次憲法法庭判決爲例,共有12名大法官參與,判決系由大法官黃昭元主筆,另有大法官詹森林、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及張瓊文分別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其中,詹森林明確表態反對國家得對人民科處死刑,也有大法官認爲死刑存廢應由立法院決定,倘若都要求每位大法官對各項決議都認同,恐怕也無法作成判決。

此外,憲法法庭認爲因精神、心智缺陷,導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此舉等於要求法官審案時還須時時觀察被告身心狀況,且須透過科學精神鑑定來判定,然實務上精神鑑定曠日廢時,且結果常有落差,對已相當沉重的法官工作無異雪上加霜。

當前民意仍有8成贊成死刑制度,憲法法庭作出合憲判決確實有助穩定社會安定,我們當然也希望社會不再發生最嚴重之罪的犯行,讓死刑法條形同具文,但法律既然還有死刑,也有人被判死刑定讞多年,在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法律已經求其生不可得情況下,政府依法執行死刑則是責無旁貸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