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橫「100公尺高落石」砸死單車兒!日爸提437萬國賠 法官駁回:天險路段
▲白井寬之在約花蓮太魯閣九曲洞西側隧道口附近,頭部遭落石重擊,急救4天仍回天乏術。(圖/資料照/新城分局提供)
35歲日籍車友白井寬之3年前來臺灣參加活動,騎車行經臺8線中橫公路被落石擊中不治,家屬認爲,公路總局未設置落石防護柵欄等積極措施,提國賠求償437萬2484元。但宜蘭地院法官認爲,中橫公路屬「天險路段」,爲易落石路段乃國內大衆周知事實,無法預測落石,且相關單位確有相當警示設置及維護措施,因此駁回。
判決指出,白井寬之2017年9月10日爲參加花蓮太魯閣舉辦的「第6屆瑪吉斯太魯閣國際登山挑戰賽」,於同年月9日上山試騎賽事路線,行經中橫公路173+610公里處、約九曲洞西側隧道口附近,頭部遭落石重擊,並於配戴有安全帽情形下昏迷失去意識,前額骨及上額骨有嚴重骨折,且因骨頭凹陷壓迫到腦部額葉處,腦幹瀰漫出血,搶救4天后宣告不治。
白井寬之父親白井良一提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認爲臺8線曾於2013年、2015年及2016年,分別於173公里、172+400公里與170+100公里處,發生過落石致過路人死傷事故,其中兩起更造成受害人死亡。
▼愛子遭落石擊中身亡,家屬提出國賠。(圖/資料照/新城分局提供)
家屬說,依現代工程科學技術,施作明隧道並非困難工程,且工程費用也非鉅額,卻能有效防範邊坡上方巖塊坍塌造成道路阻塞、交通中斷,並減少路面毀損,及防止落石擊中往來人車事故發生,符合成本效益;被告就本件事故落石多發路段,即應積極檢討施作明隧道,縱使因預算或其他考量無法立即施作明隧道,至少應先採取其他如防護柵欄設置等積極措施。
家屬指出,被告並未於現場採取任何例如落石防護柵設置等積極措施,且在如此危險通行地帶山壁周圍,竟空蕩一片,實無異於置過往行人的安全於高度危險中。家屬請求死者醫療費用與殯葬費用74萬4968元,且因晚年痛失愛子,終日鬱郁,精神因此受有極深創傷,並請求慰撫金362萬7516元,一共437萬2484元。
但被告認爲,事發地點附近有「注意落石」警告標誌,所屬太魯閣工務段亦委請承商於每日上、下午各派員巡查一次各路段;而依承商巡查日誌顯示,事故發生日巡查範圍的公路路面及公路照明等設施完善,並無瑕疵情事。
▲▼白井寬之騎乘的單車及佩戴的安全帽。(圖/資料照/新城分局提供)
被告說,本件事故落石來源應爲高於路面100公尺以上的高位邊坡,爲目前工程技術上所無法到達的地點,縱使于山壁周圍設置柵欄或防護網,加以用水泥覆蓋方式固定山壁表面,然所能防範者亦僅爲低處邊坡,並無從防止由100公尺以上的處所掉落石塊。
被告表示,況本件事故落石是因山壁陡峭、巖盤長期風化、地震頻繁,則因先天客觀因素,易受雨量、地震影響產生落石,屬人力不可及而無法避免的偶發性天然災害,應屬不可抗力的自然力或災害所致,並非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
宜蘭地院法官依照臺大土木工程學系教授說法,認爲本件落石掉落高度至少有100公尺,非來自路段旁邊坡,而位於地勢甚高之處,則該落石突自高處掉落,實屬猝不及防事變,爲不可預測災害。
▼法官認爲,中橫公路屬天險路段,常有落石發生。(圖/資料照/太魯閣國家公園提供)
法官認爲,中橫公路爲穿鑿立霧溪峽谷而建,沿線地質不穩屬天險路段,本非防護網、防石柵即可完全阻擋此等路段落石發生,就本件事故發生難認有何邊坡設置不當,或維護管理有欠缺之情。
法官說,中橫公路爲易落石路段,乃國內大衆周知事實,被告機關亦有設置「注意落石」標示及資訊可變系統;被告並提出日間經常巡查報告表,以證明其每日均派員巡查,足認被告亦確有相當警示設置及維護措施。
法官表示,原告主張應設置明隧道作爲防護,始能有效阻擋落石;然落石發生可能性並無法預測,且中橫公路常有落石、坍方發生,若要求被告只要是有落石路段均應設置明隧道,顯然過苛,因此駁回家屬請求。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