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新收入準則後,現金折扣是否會產生稅會差異?
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都必須使用新收入準則進行收入的確認了。在2021年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都執行新收入準則後,對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是否有影響?是否會產生稅會差異呢?中華會計網校解讀如下:
首先,我們先看看2006版收入準則的規定:
原《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關於現金折扣的規定:
“第六條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爲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企業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
企業所得稅關於現金折扣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債權人爲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爲財務費用扣除。
在原收入準則下,現金折扣不衝減收入,計入財務費用,與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是一致的,不存在稅會差異。
然後,看看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8)》關於現金折扣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
五、關於收入的計量
企業應當首先確定合同的交易價格,再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計量收入。
企業將預期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爲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合同標價並不一定代表交易價格,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並結合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以及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並應當假定將按照現有合同的約定向客戶轉移商品,且該合同不會被取消、續約或變更。
可變對價:企業與客戶的合同中約定的對價金額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會因折扣、價格折讓、返利、退款、獎勵積分、吉林措施、業績獎金、索賠等因素而變化。
2020年12月11日,財政部會計司發佈《收入準則實施問答題》關於現金折扣的規定:
問: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時,對於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在銷售商品時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中關於可變對價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依據上述規定可知,在銷售實現確認收入時,現金折扣應納入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確認收入,即現金折扣衝減銷售收入。現金折扣通常發生在以賒銷方式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的交易之中,覈算時現金折扣應計入“預計負債”會計科目。
在新收入準則下,現金折扣衝減收入,計入預計負債;企業所得稅規定現金折扣不衝減收入,計入財務費用,存在稅會差異。因此,在實現銷售貨物的當年彙算清繳時現金折扣部分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調增收入);在實際發生現金折扣的年度彙算清繳時須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調增財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