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成員被判定「有詐欺取財」 法官判得賠10萬元

賴姓男子幫助詐騙集團詐騙王姓女子10萬元,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賴男與詐騙集團關係匪淺,判處賴男需賠償王女1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戴姓女子被詐騙集團詐騙,損失10萬元,嫌犯之一的賴姓男子雖然透過母親王姓婦人主張他也是被害人,但橋頭地院法官認爲,賴男主張自己失蹤是因爲債務問題,但他卻在接受警方訊問時對於「有無曾受其他不法侵害等選項,勾選『以上均無』」,顯見賴男與詐騙集團的關係匪淺,因此判賴男需賠償10萬元給戴女。可上訴。

戴姓女子於2022年5月碰到詐騙集團投資虛擬貨幣的話術,戴女到高雄大寮區某工寮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與密碼、印章等交給騙徒,並於同年6月6日匯款10萬元至指定帳戶,但馬上就被提領一空。戴女發現上當,報警處理。

警方循線偵查,幫詐騙集團牽線的賴男否認犯行,並辯稱自己當時因爲欠地下錢莊錢,所以上網找到暱稱「文飛」的人士幫忙貸款,他原本想把銀行帳戶、提款卡等交給對方,但後來他又反悔,因此被關押在楠梓一家汽車旅館十幾天。自己的銀行帳戶、提款卡等都被對方取走了。

法官審理後認爲,如果賴男所言屬實,他應該逃出後立即報警,且他在與母親王女到警局做筆錄時應說明被文飛限制自由等情形,但賴男卻沒這樣做,顯然有違常情,難以認定其所言爲實。判斷賴男與文飛等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

且賴男並沒有出庭辯論,也沒有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法官因此判處賴男需賠償10萬元給被害人戴姓女子。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