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投資真詐騙!被害人求償 詐團4成員判賠120萬

彰化地院對詐騙集團汪男等4名被告,分別判處1年8月不等徒刑後,再判決4人需連帶賠償被害人120萬元。(孫英哲攝)

彰化1名鄭姓男子去年遭假投資真詐騙損失120萬元,他向落網的汪姓等4名涉案男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120萬元,其中汪男雖庭訊辯稱他沒騙鄭男的錢,也沒提供帳戶,不應叫他賠錢,但法官認爲汪男爲招幕詐團成員及監控看管人頭帳戶之人,應與其餘3名被告連帶賠償原告120萬元。

原告鄭男庭訊指出,被告汪男與孫男2023年2月先後起詐騙集團後,再分別招募謝男、陳男加入,渠等分工爲汪、謝主要擔任監控、看管提供人頭帳戶,孫、陳主要則系負責駕車載送販賣人頭帳戶之人前往銀行辦理約定轉帳、開立外幣帳戶、提領詐騙款項及轉移監控場所。

去年2月28日晚間,汪男等人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原告聯繫,佯裝是楊姓投資理財專家的助理,向原告佯稱若要購買股票,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原告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120萬元至訴外人何男所提供的人頭帳戶,並遭詐騙集團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120萬元之損害。

被告汪男辯稱,不是他羣騙原告的錢,也不是他提供人頭帳戶,被騙的錢進來,他也不知道,目前他在執行,無力清償。他強調自己只是一小部分,原告全部被騙的錢爲何都是要他負責。被告謝、陳、孫等3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汪、謝、孫、陳等4被告因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已被彰化地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7月、1年6月、1年5月。

法官審理認爲,汪男招募他人加入詐欺集團,且負責監控、看管提供人頭帳戶,故被告汪男等人之行爲屬整個詐欺集團之一部分,爲共同侵權行爲人。既爲共同侵權行爲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即應與所有之被告對原告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判決,其餘3名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審酌後,認定原告請求4名被告連帶賠償其因遭詐騙所受120萬元損害,洵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