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補助費 臺南市議員洪玉鳳夫婦獲緩刑、繳庫200萬

臺南議員玉鳳涉犯詐領議員助理補助款,被臺南地院判刑2年、緩刑5年。(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國民黨臺南市7屆資深市議員洪玉鳳與夫婿郭勝煌被控詐領助理補助費案,臺南地院8日上午宣判,洪玉鳳夫婦2人各被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2人於緩刑期間4年6個月之內,各需繳交公庫100萬元。

臺南地院8日宣判,洪玉鳳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郭勝煌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兩人於緩刑期間4年6個月之內,各需繳交公庫100萬元。

判決資料指出,洪玉鳳自2010年12月25日起擔任臺南市第1至3屆之臺南議會議員,郭勝煌爲洪玉鳳配偶,擔任洪玉鳳議員服務處主任,統籌服務處之人事運作與經費出及帳務紀錄、並負責向市議會申報請領公費助理補助費等之法定議員補助費等所有事務。

洪玉鳳、郭勝煌於洪玉鳳就任第1屆市議員起,知悉市議員得以每月總額上限新臺幣24萬元(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向議會申報僱用6 至8 名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費助理,並由議會將助理酬金直接撥款至公費助理帳戶,該筆金額系地方制度法規定之法定項目之補助費用,並非議員薪資,不得爲不實申報請領與挪用,竟共同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及與郭榮興等借名公費助理,及有實際擔任助理,但因故不願具之朱惠芬等人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郭榮興等6名借名公費助理與陳明峰等9名實際擔任公費助理者,將申辦立帳於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交付郭勝煌作爲議會覈撥公費助理薪資帳戶使用,2010年12月25日起,由郭勝煌以陳明峰等公費助理與郭榮興等虛報借名公費助理之名義,向市議會申報聘用公費助理名冊並請領最高額度助理費用(含依最高額計算之各年度春節慰勞金),而使市議會承辦公費助理聘用申報業務之公務人員,將該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職掌之公費助理資料文書內,由市議會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款(即公費助理報酬)匯入各該陽信銀行公費助理帳戶,合計總額1134萬9585元,而詐得該等款項

法官認爲被告2人所犯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各罪手段間,有行爲局部同一性,構成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2人於偵查自白犯罪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核與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相符,爰依本條規定,減輕其刑。又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非輕,被告2人雖有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而取得補助款行爲,且起訴金額龐大,惟該等金額系被告洪玉鳳連任3屆(長達9 年)長期累積,如拆分依各月觀察,尚非鉅額(均約僅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之5 萬元之2 倍),且被告2人雖有不實申報人頭助理,但其申報公費助理人數,與其實際聘用助理人數,多呈相同狀況(即每月申報公費助理約在6-8 人,而實際聘用助理亦相當該等申報人數、甚有逾申報人數情形),且其中部分系爲配合聘用助理難處而由他人掛名公費助理(即同案被告朱惠芬、黃幸良榮昌張憲呈、黃富家部分),此外,其挪用款項亦系用於服務處之其他人事支出或選民服務,雖該挪用有違反法定科目之違法並對遵守法規之其他議員有不公平結果,然依其挪用流向,尚難認有特別嚴重惡性之情形,是本案其等犯罪情節,尚難認與單純以人頭助理詐領補助款以飽足私囊情節同視,再酌量減輕其刑。

法官認爲被告二人未受徒刑之宣告,且其等因一時失慮,致觸刑典,惟經通知到案後即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參酌其等年紀,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等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爰均宣告緩刑。又本案被告等雖經宣告緩刑,惟其等行爲仍應予以適當之懲處,以示公平警惕,命被告二人應各支付公庫100萬元。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淑妤偵辦洪玉鳳詐領助理補助費案件,2019年3月20日至議員服務處、臺南市議會研究室住所等18處執行搜索,扣得電磁紀錄、帳冊等物傳訊15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發現洪玉鳳涉嫌於擔任第1、2、3屆臺南市議員期間,有以人頭擔任助理或以少報多,向臺南市議會詐領議員助理補助費等款項,因認洪與其先生郭勝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財物、僞造文書罪嫌。(更新於11時9分,補充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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