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原副行長判14年未收監?迴應:符合監外執行條件

(原標題:一銀行分行原副行長判14年未收監?迴應:符合監外執行條件

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副行長朱振宇被判14年後卻未收監引發關注。

12月12日,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朱某宇暫予監外執行案情況通報》(下稱《通報》)顯示,經查,2020年6月24日,濱城區人民法院因朱某宇身患嚴重疾病對其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並於同日抄送濱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濱城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濱城區人民法院對朱某宇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所依據的濱州市人民醫院CT診斷報告單、檢驗報告單、超聲檢查報告心電圖、病殘鑑定報告及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診斷審查意見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

《通報》還顯示,2020年6月24日,朱某宇到濱城區司法彭李司法所報到。檢察機關對朱某宇接受社區矯正情況進行了監督檢察,未發現脫管漏管問題。

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提到的朱某宇就是指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原副行長朱振宇。

今年4月16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朱振宇合同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15年8月至12月,朱振宇在明知自己沒有實際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利用時任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副行長的身份,找企業頂名借款,編造借款企業需要貸款週轉資金等虛假理由,騙取被害人信任,以借款企業的名義王某經營藍色物資公司張某簽訂借款合同並作爲擔保人,將所借款項全部用於償還其個人債務。朱振宇先後實施合同詐騙4次,數額共計1100萬元。

一審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認爲,朱振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冒用企業名義,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00萬元;責令被告人朱振宇退賠被害人1097萬元。

二審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12月初,被害人張某向有關媒體反映:二審後本應該入獄服刑的朱振宇,卻一直未被收監,而是以“保外就醫”的名義繼續在監獄外生活。在此期間,法院沒有給受害者提供過任何保外就醫的相關材料,也從未主動向受害人說明情況。

根據《通報》,12月11日,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對德州銀行濱州分行原副行長朱某宇暫予監外執行有關情況進行了詳細調查

德州銀行成立於2004年12月,註冊資本爲16.25億元,法定代表人爲董合平。截至2019年9月末,德州銀行的資產總額爲538.58億元。德州銀行濱州分行於2013年12月設立,是德州銀行設立的第一家異地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