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呼倫貝爾:明確非虛假訴訟後找到矛盾解決法
近日,一起涉千萬資金的民間借貸糾紛監督案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檢察院的調解下達成和解。債務人趙明和債權人陳二在承辦檢察官主持下握手言和。
2015年,趙明因開發某住宅小區,由趙民擔保向陳二借款1483萬元。因趙明到期未能償還借款,2018年8月,陳二向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法院起訴,法院支持了其訴訟請求,判決趙明返還陳二借款1047萬元,支付利息及違約金13萬餘元;趙明與其妻宋環共同返還陳二借款430萬餘元,支付利息及違約金32萬餘元;趙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趙明、趙民、宋環不服法院判決,向呼倫貝爾市中院提起上訴。2019年8月6日,法院駁回三人上訴,維持原判。
趙明仍然不服,但未申請再審,而是以陳二涉嫌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等陸續向海拉爾區公安分局、呼倫貝爾市監察委檢舉控告。公安機關以該案屬經濟糾紛未予立案。雙方矛盾日益尖銳。
2019年10月,呼倫貝爾市檢察院在排查虛假訴訟案件線索中發現此案。經依法審查後,決定由呼倫貝爾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指揮,抽調辦案骨幹成立辦案組,展開對該案的調查取證工作。
調查中檢察機關發現,趙明掛靠於某公司名下從事房地產開發,陳二爲呼倫貝爾市人大代表,是某物資公司實際經營者、某擔保公司及某科技公司股東。擔保人趙民爲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三人皆是民營企業負責人。
辦案檢察官充分聽取了虛假訴訟舉報人趙明的舉報意見,認真分析並制定該案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的調查預案,向當事人雙方以及市場監督管理局、住建局、銀行、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多家單位調查取證、進行覈實。
調查發現,趙明借款後,因不能按約定還款,曾與陳二協商,用其開發的一小區26套住宅、29個車庫、533.74平方米地下室,共計2522萬餘元的房產來抵債。而陳二作了虛假購買轉賬,該涉案房產確實以虛假銀行流水形式網簽到陳二妻妹名下。
但因市區通向該小區的柏油路暫未修通,嚴重影響了小區房產的銷售,陳二擔心房產不足以償還其應得款項,以趙明所借款項一直未償還爲由向法院起訴。
辦案檢察官經實際走訪涉案小區調查發現,涉案小區房產於2018年建成,現市區通向該小區的柏油路段已經修通,該小區房屋也已升值,且趙明已將該涉案房產中的部分房屋私自出售。
在溝通中,辦案檢察官發現,趙明與陳二在房產問題上存在認識上的誤差。趙明認爲用開發的房產償還了陳二的債務,兩人已經兩清了。而陳二認爲,房產是趙明債務履行的一種擔保,並不是以物抵債的行爲。而趙明將涉案房產中部分房屋私自出售的行爲,也表明房產的抵頂行爲值得商榷。
經過多次傾聽當事人的訴求和實際困難,辦案檢察官又向主審法官瞭解了案件審判時的具體情況,在充分分析研判、夯實證據的基礎上,認爲趙明主張陳二虛假訴訟缺乏證據證明。
在溝通中,辦案檢察官還發現,趙明一直希望以房屋抵頂借款,而陳二也希望儘快收回債權,本案存在化解矛盾的可能性。
爲了盡力確保民營企業的正常運營,在充分考慮企業可能面臨困難的情況下,該院分管副檢察長帶領辦案組人員多次走進企業,引導當事人客觀分析案件的司法成本、風險成本及可能對民營企業產生的負面影響。
經過辦案檢察官耐心地說服引導,兩位民營企業負責人放下了對簿公堂的劍拔弩張。在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趙明自願用其他待售房屋、車庫補足了已經網籤的涉案房產中的房屋、車庫,最終全部抵頂了執行申請人陳二的案件執行款。(沈靜芳 任喜花 丁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