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未來禁做殯葬 販售生前契約規範更嚴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增訂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的5年落日條款;內政部部長江宜樺表示,新法通過後將強化現行生前契約的管理規範,使消費者購買生前契約更有保障;同時也將提升殯葬從業人員專業素養,使得禮儀師證照制度更爲完善,讓我國的殯葬改革邁向新紀元,更能符合民衆期待與社會發展需求。
內政部表示,現行條文對於生前契約業者僅規定須具備一定規模,並將預收費用75%交付信託業管理,對於消費者的保障不夠完備。爲加強對生前契約業者的管理,此次修法增訂業者須先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覈准,始得販售生前契約。
爲了保障信託財產的安全,條文中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費用的運用範圍,以風險性較低的金融商品爲主,並增列信託財產的動支條件,規定除履行、解除或終止契約等情形外,均不得任意提領使用。爲避免生前契約業者因破產而無法履約,同時也訂有業者破產時信託財產保全及處理的規定,對於保障消費者權益,將更發揮實質保障效果。
對於業界及學術界長期關心的禮儀師證照制度,三讀通過的殯葬管理條例將禮儀師定位爲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授權內政部對禮儀師的資格、條件及管理等事項另訂辦法規範。
然考量殯葬服務專業養成教育尚未普及,內政部表示,未來將結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加上修畢殯葬專業學分及從事殯葬相關工作經歷等條件,核發禮儀師證書。此將有助於培育殯葬專業人才,改變以往對於殯葬從業人員的刻板印象,再加上現行職業訓練與技能檢定,建構完整的殯葬專業證照制度。
內政部指出,現行條文容許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系早期國內部分醫院爲無眷榮民病故時,方便就地提供治喪與舉辦告別式,然由於社會環境變遷,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往往對鄰近民衆產生噪音、交通及觀瞻上衝擊,造成社區生活環境品質的嚴重影響,此外也影響民衆就醫品質與心情,並對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新法通過後醫院將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對於已覈准附設該類設施的醫院,訂有得繼續使用5年的過渡條款,兼顧醫院與受託經營者的權益,並有充分時間因應。至於太平間、助念空間仍將保留提供於醫院往生者家屬必要的服務,以符合現實民衆需要。
另外,宗教團體附設殯葬設施有其歷史背景,由來已久,已成爲宗教文化的一部分,91年7月19日殯葬管理條例施行,訂有該類設施補辦設置程序的2年緩衝期限,惟因宗教設施與殯葬設施的土地使用並不相容,符合規定者仍屬少數。爲解決長久既存問題,避免造成奉置骨灰(骸)家屬的不安與衝擊,減少社會成本的耗費,修正案規定於殯葬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前募建的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如有損壞,得於原地原規模修建,予其有條件合法化。91年7月19日以後宗教團體新建殯葬設施,則應一體適用新制殯葬管理條例規範,以符合法治精神與平等原則。
內政部表示,臺灣現已邁入高齡化、少子女化社會,殯葬問題受到民衆重視,殯葬革新刻不容緩,此次殯葬管理條例修正通過,將有效強化殯葬設施的經營管理、提高殯葬服務業的素質,滿足民衆對殯葬服務多元需求的期待,將有助於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殯葬業的服務品質,使整體殯葬環境邁向更成熟的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