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打籃球時受傷,責任應由誰來擔?
常言道:生命在於運動,安全在於預防。運動是提高身體素質,保持內心健康的方式之一。
但不可否認的是,高強度的運動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定的風險,甚至對人體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傷,因此需要我們在進行高危險、高難度、高強度的運動時提前熱身,做好防備,降低自身受到傷害的機率。
那麼,法律上,對於同齡人之間因進行籃球運動導致他人受傷的行爲,應當如何認定呢?
案例
小周出生於石家莊一普通家庭內,因自小活潑好動,精力無限,再加上父母寵愛,經常與好友進行戶外運動,久而久之。小周對各項運動規範就瞭如指掌了。
因身體素質高,小周在學校常常代表班級參加運動會,並由此獲得了不少學校獎項,也得到了同學們的讚歎和老師們的欣賞,周家父母更是與有榮焉,認爲孩子是自己的驕傲。
但伴隨着小周升入高中,因學業上壓力越來越重,他每日的運動量也在不斷減少,尤其是自己平常最爲喜愛的籃球,更是很久沒碰了。由於內心實在渴望,小周便與幾個關係不錯的同班同學約定放假後一同前往本市內的籃球場打球,幾個人也是欣然應許。
自此小周便心心念念盼着假期的到來,在約定的前一天,他按時做完了佈置的學業任務,便收拾好第二天要用的物品,在次日迫不及待地來到了約定地點。
不久後相約一起的同學便陸續趕來,幾人先進行了熱身和閒談,隨後在由小周申明規範,幾人便開始打籃球。在玩了一陣後,小周明顯感到自己體力竟略有不支,不過一會就氣喘吁吁,與之前大不相同。
同時,同行的其他人也滿面通紅,汗水不停地往下落。見此情景,小周只覺得自己因學業繁重荒廢了籃球運動,更堅定了他今天好好鍛鍊的想法。而他們這一行人的身影也吸引了住在不遠處的小張。
巧的是,小張平時也極爲喜愛籃球,他運球頗有技巧,經常得到他人的誇讚。但因朋友們所居較遠,平時難以湊足人數,基本上都是自己獨自練球。
此時見到籃球場上同齡的少年正玩得熱火朝天,小張也不免心動,他在場外反覆圍轉好幾次,終於鼓足勇氣詢問小周等人可否讓他加入。見小張眼神真誠,再加上少年心性,一行人沒想太多便滿口答應,小張在回家換了一身便服後就來到了場上與其一同打球。
因太久沒有練習,小張卻因自己家在球場附近平常練球時間多一些,在場上表現得更加亮眼,這讓小周目光一亮的同時也暗暗發力,希望自己可以打得更好。然而,天不遂人願,小周的體力很快在奔跑搶球的過程中被消耗一空,他的雙腳像是踩在雲朵上軟綿綿的,沒有任何力氣。而小周的腦中繃緊的弦也在慢慢鬆懈。
就在想要襠下小張投籃時,二人身體發生了激烈的碰撞,小週一個不慎被小張撞傷上肢,只聽他“啊”了一聲,捂着橈骨蹲在地上,渾身冷汗津津,因運動而通紅的臉如今已經變得慘白。見到小周的異樣,小張也不顧投籃,連忙蹲下身查看,同行的人都一臉緊張,有幾人已經撥通了小周父母的電話。
在衆人七手八腳的幫助下,小周被先行送往了醫院。經過檢查,他屬於左尺橈骨中段骨折。在小周住院療養期間,共花費20000元。看着牀上一臉痛苦的孩子,周母十分心疼。同時,她認爲是因爲小張的加入以及後續的行爲導致自己孩子受到傷害,應當由小張家屬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周母多次與小張父母協商,均未達成相同意見,無奈之下週母便將其告上了法院。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小周和小張都是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和經濟來源,應當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但是因雙方都對籃球這項運動有所瞭解並精通熟練,其參與籃球運動應當屬於個人可以自主決定的事項。
但就運動而言,籃球本身就屬於高強度的運動競技方式,每個籃球成員都可能因參與這項運動而成爲風險的發出者和承擔者。小周和小張作爲參與人,在加入的一刻就應當對可能發生的風險抱有清晰的認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在案例裡,小張和小周都屬於自願參加籃球運動,且小周的受傷並非小張故意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屬於籃球運動裡可能發生的風險之一,不應當因此認定小張需要對小周受傷一事擔負全部的責任。但小張父母在審判時也表示,自己願意補償小周治療花費的50%的錢款。對此法院應當准許。
結語
人生之事難以事事完美,運動也是如此。在場上,我們常常因運動員矯健的身姿而歡呼雀躍,但不論是在臺上還是臺下,他們都因此承擔着身體受損的風險。在進行高危運動時,我們更要保護自身安全,儘量避免受到傷害,合理運動,降低風險。
(《以案釋法:打籃球時受傷,責任應由誰來擔?》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