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2個孩子月給2萬養到死 婦人慘遭法官駁回關鍵曝光
要2個孩子月給2萬元養到死,婦人慘遭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身爲2個孩子的母親,她主張孩子們都已經成年,依法對她負有扶養義務,而她因爲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因此無法工作,導致生活陷入困竟,而且無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因此依法請求,2個孩子都應該分別按月給付10000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曉萱的2個孩子指控,他們2人拒絕給付母親扶養費用,因爲母親自他們年幼時就未盡扶養義務,也都沒有給付生活費給他們,平常也未前來探視。而且雙方並無協議或經親屬會議決議,以給付扶養費作爲扶養母親之方法,他們均不同意母親之請求。
法官認,按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民法第1120條前段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由親屬會議定之。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爲或不能決議;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由有召集權之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前條所定扶養方法事件,法院得命爲下列之扶養方法:一、命爲同居一處而受扶養。
二、定期給付。三、分期給付。四、撥給一定財產由受扶養權利人自行收益。五、其他適當之方法,民法第1120條前段、第1132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7條第1項、第148條亦有明文規定。
又按民法第1120條有關「扶養方法決定」之規定,考其修正之背景暨經過,並未採立法院原提案委員暨審查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條文(即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而改於原條文增列但書,規定爲「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再關於扶養費之給付,本屬扶養方法之一種,且上開條文但書祇將其中「扶養費之給付」部分予以單獨設其規範,堪認當事人如已就扶養之方法議定爲扶養費之給付,其扶養之方法即告協議完成,倘雙方僅就扶養費給付金額之多寡有所爭執時,從扶養費給付之本質觀之,即無再由親屬會議議定之必要,亦非親屬會議所得置喙。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小萱20023年所得給付總額爲43450元,名下有房屋1筆、汽車1輛,財產總額爲26900元。小萱既然無法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2個孩子依法負有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2個孩子表明不同意以定期給付扶養費作爲母親之扶養方法,小萱也未舉證證明雙方曾協議,或經親屬會議決議,或經法院酌定以定期給付扶養費作爲小萱之扶養方法之事實。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聲請酌定每月扶養費數額,顯於法不合,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