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抗告遭駁回!確定羈押「先關2個月」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遭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聲押禁見,鄭文燦到桃院接受訊問。(本報資料照片)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收賄500萬元,桃園地方法院11日第三度開羈押庭後,認定他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且有可能逃亡,裁定羈押禁見,鄭不服提抗告,臺灣高等法院12日裁定駁回,鄭羈押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可以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一次爲限,檢方偵查中可聲請對鄭文燦羈押2次,共4個月。

「三度三關」的鄭文燦案,檢方6日認爲鄭文燦涉嫌重大、有滅證、串證之虞聲押禁見,桃院第一次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後,高院8日認定原交保裁定,針對是否可以排除鄭文燦逃亡,或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串證、滅證的可能,沒有詳予論述,撤銷發回桃院。

桃院9日二度開羈押庭後,裁定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檢方不服提抗告,高院10日審理後,認爲鄭文燦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他可輕易與涉案人接觸、聯絡。

高院表示,原裁定以案發至今已多年,鄭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他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的餘地,10日撤銷交保裁定,併發回桃園地院更爲妥適裁定,桃院11日第三度開庭後裁定鄭文燦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