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有多麼不堪已非重要 「關鍵」曝光!2個孩子都免養

這個父親到底有多麼不堪,現在已經不重要, 2個孩子都免養「關鍵」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2個孩子指控,1989年當時他們分別才4歲及未滿週歲,父親在離婚後對他們不聞不問,並且不知去向,自此斷絕聯繫。他們是由母親及爺爺奶奶扶養到成年。雙方已30多年未聯繫,直到社會局通知,才知道父親的消息,卻是要他們負擔相關費用,憤而訴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的2個孩子指稱,阿國未盡人父應盡之責,30多年來未曾聯絡過,雙方如同陌生人一般,後來他們接獲社會局身障科社工來電,告知他們父親積欠療養機構照顧費用,這才得知父親的信息。

他們指控,父親當年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且他們本身的生活也是貧困,實在沒有能力負擔父親在護理之家的費用,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他們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官認,阿國的2個孩子提出本件聲請後,阿國在2024年8月已死亡,因爲阿國已經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爲程序標的之受扶養請求權,又屬「專屬權」,依法不得繼承,自無其他權利人可言。

日前依法宣判,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在阿國死亡後,其當事人能力已喪失,且無從補正,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