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自由與獨立要靠奮鬥 獨裁政府都想把手伸進校園
▲臺大校園發起黃絲帶活動,要求教育部不要干預大學自主。(圖/須文蔚教授授權使用,下同)
作者/東華大學華文系須文蔚教授
學術自由與獨立爲什麼要規範在憲法中?因爲得來不易,任何獨裁的政府,都會想把手伸進校園,更有不少學者裡應外合,配合政府幹涉學術自由,這不可以不小心。
1949年4月6日臺大發生「四六事件」,當時軍隊闖入校園,不經法律程序逮捕師生,時任臺大校長的傅斯年正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司令彭孟緝:「若有證據該抓就抓,若無證據就不能隨便進學校抓學生!我有一個請求,你今天晚上驅離學生時,不能流血,若有學生流血,我要跟你拚命!」。事實上,本案牽連甚廣,傅斯年擋不住的是白色恐怖「清共」殺戮,臺大及師院許多菁英死於馬場町如師院賴裕傳、陳金目、陳水木,臺大王超倫、郭琇琮、傅煒亮、葉城鬆、張璧坤等,或遭判刑身陷白色恐怖牢籠之中如蔡德本、塗炳榔、陳英泰、曾羣芳、邱媽寅、盧兆麟、張坤修等。
政治力介入校園的事件,在威權時代,不絕如縷,臺大哲學系事件也很慘烈。1972年12月到1975年6月之間,在國立臺灣大學校內,以「反共」之名,對國立臺灣大學哲學系內中國自由派學者進行整肅的一連串行動,並導致臺大哲學系教職員包括趙天儀、陳鼓應、王曉波、楊斐華、胡基峻、李日章、陳明玉、樑振生、黃天成、郭實瑜、鍾友聯、黃慶明及美國籍客座教授馬樂伯遭解聘,臺大哲學研究所停止招生一年。我昨天晚上到臺大散步,還看到王曉波教授在傅鐘下,和一羣人論道,看來往事並不如煙。
到2018年了,臺大管中閔校長無法上任的案子,是不是「政治力介入」,相信人言言殊。昨日來我臉書上指責我「理盲」的賀德芬教授,是法律界的前輩,我們也一同努力過「黨政軍退出三臺」的媒改運動。賀老師的指教,讓我不吐不快,就仔細說說,我擔任過大學研發長,處理相關同事兼職與產學合作的經驗與法理。
根據教育部「臺大校長遴選爭議案的法律研析意見」,可以整理出以下事件的時間點:
●2017/4/28 臺哥大函請臺大同意管中閔兼職獨董●2017/5/17 臺大校長楊泮池「批可」同意臺哥大●2017/6/14 管中閔擔任臺哥大獨董●2017/6/24 臺大選出遴選委員18人(含臺哥大副董蔡明興)●2017/9/22 臺大「代理校長覈准」管中閔擔任臺哥大審計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2017/9/29 臺大與臺哥大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2017/10/2 臺大正式回函臺哥大,同意管中閔兼任獨董及另二項臺哥大兼職
檢視這個時間表所呈現的法律意涵有四:
▏一、管中閔合法兼職的時間?
控訴一個教授「違法兼職」、「隱匿獨董身分」,所要依據的應當是管中閔是否違反了「國立臺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 」?
這個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其中前二項教師,均應經本校覈準後始得任職或兼職。」看了上面的時間表,一目瞭然,臺大校長批可的時間是5月17日,6月14日管中閔擔任臺哥大獨董,是符合法律規範的。任何一個申請人或助教,透過電子公文系統,就可以知道校長是否覈准了。
▏二、合法兼職是覈准後起跑?還是要等五個半月「行文」後才行?
目前教育部的「專家」援引「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政府機關職務籤辦表」上注意事項的第三點:「三、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應經本校書面同意,始得於校外兼職。」堅稱要有「書面」,鑽進表格的一行小字裡。我想這不是校內法規,是人事室的提醒。當辦法和表格有衝突,解釋上,應當回到法規本文,比較合宜。
臺大作爲一個頂尖的學術機構,世界金融瞬息萬變,科技研發一日千里,產業借將,合理的時間流程爲何?是一個月內核準後放行?還是要等六個月有公文才行動?政府難道希望以後產學合作都以這種模式進行?
▏三、管中閔擔任審計委員會與薪資報酬委員是獨董工作的一部份
至於因爲擔任獨董進而成爲審計委員會與薪資報酬委員,這隻要檢視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二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爲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同法第14條之6,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設置,就可知道,管中閔先生擔任臺灣大之審計委員與薪資報酬委員與他擔任獨董是同一件事。臺大既然准許擔任獨董,他接任審計委員或薪資報酬委員,也是獨董工作的一部份。
▏四、產學合作簽約完成豈可混淆爲「覈准」的條件?
至於有關產學合作與收取回饋金一事,則是在覈準通過一位老師兼職後,大學與企業接着商談的契約。相關作業的要點爲「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學術回饋金及分配辦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本辦法所稱學術回饋金,係指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新創生技新藥公司(以下簡稱營利事業),就本校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該營利事業,而與本校訂定學術回饋金契約,並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於契約內訂定營利事業贊助本校統籌運用於教學研究及校務發展之費用。」
看完條文就清楚,一定要以有「兼職」的事實爲前提,才能繼續討論簽約與履約的事宜,據此臺大一定在5月17日以後,發文與臺哥大討論簽訂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的相關事宜,纔有9月29日雙方合約簽約完成的文件。教育部的專家們,省略其中的文件往返,視而不見,才讓人匪夷所思。
賀德芬老師引用報紙資料說:「黨政人士指出,管中閔在臺大去年9月同意他擔任「臺哥大」審計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之前,即在去年8月份出席臺哥大的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的會議,當時,產學合作契約也還沒簽,根本不能「兼職」。」顯然是混淆了產學合作契約的效力,硬把此一條件解釋爲兼職的「核可」!我想這是完全不理解產學合作實務的見解。
來自企業界學者專家龔天行也說:「稍有企業經驗的人就知道,臺灣上市企業的股東會以及董事會換屆大都在六月舉行,新任董事會一但選出,舊董事會就當然解任,新任董事即刻就任。而新任董事是否當選,是要在股東會選舉後方能確認的。因此,臺灣大與臺大就管中閔教授兼任臺灣大董事所訂立的產學合作與學術回饋金契約,僅能在管中閔於股東會選出管中閔爲獨董,且他已就任後,纔有可能簽署,也纔有意義。」
以上是相關法律、大學行政與公司治理的實況,各大學也都如此運作,不知道爲何到了管中閔身上,這套規則就完全不適用了?也供大家公評。
至於在遴選程序中,是否有迴避必要,或當遴選委員獲悉蔡明興與管中閔有同爲臺灣大董事之關係後,是否影響遴選的結果?從事件爆發以來,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開了多次會議,甚至開過校務會議,究竟還有那些程序不完備?那是教育部要說清楚的,不是我一個區區學生家長可以理解的。
▲臺大傅鐘上系滿黃絲帶。
我或許法盲,畢竟離開法學研究專業有一段時間。不過就情理言,在臺灣,有什麼「職務」的候選人要接受這麼周延、恐怖與無窮的調查與追殺?根據經驗,大概只有總統和直轄市長吧!執政黨把一個大學校長的遴選,動員成總統選舉,各種污衊、戴紅帽子或人格謀殺後,最後雲淡風清說,以上均爲子虛烏有,只有「應迴避未迴避」,以程序瑕疵來結案。
欣賞完如此有「張力」又「粗暴」的過程,指責政府幹涉學術自由,應當不算「理盲」?
我想起在法律系大二的課堂上,李鴻禧教授問我們:「爲什麼憲法要明文保障言論與講學自由?不規範呼吸的自由?」
答案很清楚:言論與講學自由是脆弱的,是要靠世世代代抗爭,才能維繫的!
▲王曉波教授也到傅鍾支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