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公佈雅迪、臺鈴、立馬、綠佳等電動自行車品牌違法行爲典型案例
案例一:長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長垣市某電動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4日,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長垣市某電動車店進行了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2種型號共13臺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盒間隙過大,且有兩個電池安裝示意圖。後經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檢測,上述涉案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與蓄電池(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標準要求。
當事人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2024年10月8日,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13輛;2.罰款36235.5元。
案例二:延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延津縣某電動車經營店銷售列入目錄內產品未經認證案
2024年8月27日,延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延津縣某電動自行車經營店進行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待售的3輛“五星黑馬”牌電動自行車充電線路無充電互認協議線,不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電動自行車》要求。
當事人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2024年10月11日,延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4000元。
案例三:封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封丘縣某電動車銷售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19日,封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封丘縣某電動車銷售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2種型號共8輛“臺鈴”電動自行車的電池盒兩側安裝有擴展腳踏,與合格證上信息不符,電池組盒內預留有可改變電池容量的空間。後經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檢測,上述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防篡改”、“車體寬度”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標準要求。
當事人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2024年9月12日,封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涉案電動自行車8輛;2.沒收違法所得1356元;3.罰款25000元。
案例四: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長垣市某車業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17日,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長垣市某車業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5輛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盒間隙過大,且有兩個電池安裝示意圖。後經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檢測,上述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與蓄電池(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要求。
當事人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2024年9月19日,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涉案電動自行車5輛;2.罰款16000元。
案例五:獲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獲嘉縣馮莊鎮某電動車門市部銷售列入目錄內產品未經認證案
2024年8月15日,獲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獲嘉縣馮莊鎮某門市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立馬”牌電動自行車的電池組盒內有可拆卸裝置。當事人取掉電池組盒內的可拆卸裝置之後,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5塊12V 20Ah(共60V)鉛酸電池進行銷售,共銷售2輛,剩餘2輛未售出。
當事人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2024年9月29日,獲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罰款4400元;2.沒收違法所得3700元。
案例六:衛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衛輝市衛洲路某車行銷售列入目錄內產品未經認證案
2024年7月3日,衛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衛輝市衛洲路某車行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綠佳”牌電動自行車的電池組盒內安裝有5塊12V鉛酸電池,與合格證上標註的信息不符。
當事人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2024年9月10日,衛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980元;2.罰款人民幣3570元。
案例七:輝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輝縣市某車行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1日,輝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輝縣市某車行開展檢查時,發現該店在售的2輛“雅迪”牌電動自行車涉嫌改動蓄電池組盒。後經河南省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上述電動自行車的“充電器與蓄電池(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的標準要求。
當事人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2024年8月30日,輝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涉案電動自行車2輛;2.罰款5200元。
案例八:延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延津縣某電動車輛店銷售列入目錄內產品未經認證案
2024年4月18日,延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延津縣某電動車輛店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3輛“立馬牌”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標註的蓄電池類型是鋰電,實際配置的電池與合格證標註的類型不符。
當事人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2024年10月16日,延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罰款5940元;2.沒收違法所得160元。
案例九:衛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衛輝市某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列入目錄內產品未經認證案
2024年7月3日,衛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衛輝市某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發現店內銷售的“綠佳”牌電動自行車電池組盒內安裝有5塊12V鉛酸電池,與產品合格證上標註內容不符。
當事人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2024年9月10日,衛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決定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200元;2.罰款5390元。
案例十:原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原陽縣城關鎮某電動車經銷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15日,原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原陽縣城關鎮某電動車經銷部開展監督檢查,並委託山東精準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該單位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進行監督抽查,抽查結果爲: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標準要求。
當事人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2024年9月26日,原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涉案電動車;2.罰款4950元。
來源:新鄉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