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職場性騷擾案件量居高不下

生活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在29日分析100年度性別工作平等暨就業歧視案件總計受理103案,類型依序爲「性別歧視」最高共計70件,包括職場性騷擾31件及懷孕歧視26件;其次則是「年齡歧視」佔13件。由於職場性騷擾案件量居高不下,且申訴人全爲女性,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及僱主應加強防制職場性騷擾。

勞工局長寶華舉例,勞工局曾處理一件性騷擾申訴案,某位已婚男性負責人,因多次公開要求女特助做他的小三,還暗示要陪他出差、過夜,不從則威脅不給工作,女特助拒絕配合,且向公司副總申訴,最後公司竟將該名女特助開除。

另外,也曾有某連鎖分店店長及多位女員工申訴遭到男性主管長期性騷擾,雖然公司接獲申訴後立即依法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並對該名男性主管進行懲處,但該公司卻未將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公開揭示讓員工知悉。

高寶華表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僱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爲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僱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故以上個案經本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成立,則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有些公司會與勞工約定或內部規定女性勞工不得懷孕,否則需自動離職;也有公司得知勞工懷孕後,常以有孕在身、不能勝任工作爲由而解僱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爲解僱之理由」,一旦申訴案經就岐會認定懷孕歧視成立,也會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也指出,年齡歧視常見的案例爲中小企業、小吃店攤販,經常在招募廣告上刊登「限役畢」、「40歲以下」等字眼,限制求職者就業機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禁止規定。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如果受僱者或求職者在職場中因其「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受到僱主的差別待遇,經就歧會認定就業歧視成立,依照就服法第65條規定,會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