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職場性騷擾案件量居高不下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在29日分析100年度性別工作平等暨就業歧視案件,總計受理103案,類型依序爲「性別歧視」最高共計70件,包括職場性騷擾31件及懷孕歧視26件;其次則是「年齡歧視」佔13件。由於職場性騷擾案件量居高不下,且申訴人全爲女性,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及僱主應加強防制職場性騷擾。
勞工局長高寶華舉例,勞工局曾處理一件性騷擾申訴案,某位已婚男性負責人,因多次公開要求女特助做他的小三,還暗示要陪他出差、過夜,不從則威脅不給工作,女特助拒絕配合,且向公司副總申訴,最後公司竟將該名女特助開除。
另外,也曾有某連鎖分店女店長及多位女員工申訴遭到男性主管長期性騷擾,雖然公司接獲申訴後立即依法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並對該名男性主管進行懲處,但該公司卻未將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公開揭示讓員工知悉。
高寶華表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僱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爲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僱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故以上個案經本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成立,則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有些公司會與勞工約定或內部規定女性勞工不得懷孕,否則需自動離職;也有公司得知勞工懷孕後,常以有孕在身、不能勝任工作爲由而解僱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爲解僱之理由」,一旦申訴案經就岐會認定懷孕歧視成立,也會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也指出,年齡歧視常見的案例爲中小企業、小吃店及攤販,經常在招募廣告上刊登「限役畢」、「40歲以下」等字眼,限制求職者的就業機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禁止規定。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如果受僱者或求職者在職場中因其「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受到僱主的差別待遇,經就歧會認定就業歧視成立,依照就服法第65條規定,會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