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他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獲利28萬元!法院判了……

某投資公司及其關聯公司

在2014年至2016年間

以高額年化收益爲誘餌

通過發行理財產品的方式

向不特定公衆非法吸收資金

該投資公司旗下海南分公司的負責人陳某

因涉及此案被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判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

尤某(已判刑)是這一系列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行爲的幕後操縱者。他通過實際控制某投資公司及其多家關聯公司,以發行理財產品的方式對外募集資金用於投資、理財產品的包裝設計、發行。通過發放宣傳單、隨機撥打電話、網站宣傳等方式,對外承諾8%至13%不等的年化收益,通過公司開設於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海南省等11個省市的多家分公司,向社會不特定公衆銷售各類理財產品及基金產品等。

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作爲某投資公司旗下海南分公司的負責人,在2016年至2019年3月期間,陳某負責分公司的日常管理、業務培訓、業務推廣等工作,負責分公司向不特定人羣宣傳並出售各類產品等進行吸收資金,海南分公司向客戶推廣出售的相關產品合同等由總公司負責提供,客戶購買相應產品的資金再轉入總公司提供的賬戶內。當資金鍊斷裂後,大量投資者血本無歸,引發了投資者的強烈不滿,案發時已有160名投資人報案,涉案金額高達上千萬元。被告人陳某在該投資公司海南分公司任職期間的違法所得共計2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

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不特定公衆非法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爲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數額巨大,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陳某任某投資公司海南分公司負責人,按照上級公司的要求向不特定公衆非法吸收存款,其在與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前部分人員確已收到平臺的投資兌付金額,可酌情對陳某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爲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龍華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違法所得28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法官表示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它給廣大投資者敲響了警鐘。投資者在選擇金融產品時,必須充分了解產品的風險,不要被高額回報的承諾所迷惑。法律對於金融犯罪行爲有着嚴格的規定和懲處措施。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一旦觸犯法律,都將受到應有的懲戒。廣大市民羣衆應提高法律意識,提高防範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的意識,共同營造全民防非、主動防非的良好社會氛圍。

來源: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