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命案發回更審 王景玉:每個月都寫信回家

▲小燈泡命案兇手王景玉,坦承每個月都寫信回家。(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內湖女童小燈泡命案,持剁骨菜刀狠心剁斷小燈泡的兇手王景玉,一二審均遭判無期徒刑。案件最高法院上週四撤銷發回,由高等法院進行更一審高院更審法官24日下午隨即召開接押庭,王景玉對羈押沒有意見,但對是否禁止通信接見,他說「沒有必要,我每個月都寄信回家欸!」法官諭知繼續羈押,但不禁見。

本案發生於2016年3月28日上午11點左右,有精神疾病毒品前科的35歲王男,先到大賣場買了做案的剁骨菜刀,而後騎機車內湖區隨機找尋作案目標。當時將滿4歲的劉姓女童小燈泡騎着腳踏車,與母親王婉諭一同要到捷運站接外公。王男在母親王婉諭面前,自後方接近小燈泡,並持菜刀朝小燈泡頸部猛砍,小燈泡身首分離、當場死亡,王男隨即被附近民衆制伏。

小燈泡命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一審士林地院將他判除無期徒刑,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爲王男因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有幻聽、幻想等,脫離現實的病狀。「王男犯案時,是思覺失調症的犯人俘虜,並非意志完全自由的人。」再加上兩公約法的關係,故不判處他死刑,仍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0日撤銷二審無期徒刑的判決,發回高院更一審。由於羈押期即將屆滿,更審合議庭法官於24日下午召開接押庭,法官詢問王男對羈押有無意見,王男答沒有。法官接着詢問對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品有沒有意見,讓一直無禁見的王感到錯愕,回答「沒有必要,我每個月都寄信回家欸!」。另外律師也表示,王男單獨犯案,並無與共犯串供之虞,也已經接受一至三審的審判,相關事實調查部分應滿足,無禁見必要。

法官最後諭知,因王男涉犯殺害兒童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難以用其他手段替代羈押,因此裁定續押3個月,但未禁止通信接見。庭末王男還押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