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採陪審制就會符合人民的期待嗎?
臺灣陪審團協會近來公佈的臺灣陪審團制度之民意報告裡,關於法院判決與民衆觀點差異太大的問卷,竟有八成五表達同意。而近來的頂新案第一審無罪判決,不僅引發輿論撻伐,又再度引發恐龍法官之爭議,則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否有必要引入臺灣,即爲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只是類如頂新案,若採取所謂陪審制,其結果是否會不同,致能貼近民意呢?
在採法官專職審判的國家,如我國,對於心證的形成乃委由法官自由判斷,故如頂新案,由於合議庭採取極爲嚴格的證據採擇與認定標準,是否在採陪審制下,就會稍微鬆動?首先必須考量的是,陪審員在審判前,尤其是類如頂新這類的案件裡,是否已經存有先入爲主的觀念。也因此,在採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國家,爲了防止有偏見的陪審員進入審判,就有所謂voir dire程序。
Voir dire乃法文,voir是看、dire是說的意思,指的是經傳喚法院的潛在陪審員,必須接受當事人的詢問以來爲保留或剔除,最終選出十二位陪審員,藉由如此的程序,似乎可保證陪審團的公正性。只是由於當事人都擁有大約四名無庸附理由的剔除權,則在自私本能的驅使下,所組成陪審團的公正性,就必然會有疑問。況且類如頂新案,被告律師自然會盡量探知這些潛在陪審員的內在傾向,若受偏見已深且傾向於有罪推定,自然成爲優先剔除的對象,也符合公平審判的要求,但這些對象剔除的對象,卻可能是檢察官所最需要的。也因此,認爲陪審員就會傾向寬鬆的證據裁判原則,恐也只是種猜測。
再來,就正式審判來說,由於陪審員只能爲犯罪事實有無的認定,在決定有罪後,就由法官另開量刑程序。如此的兩元區分,其理由似乎是針對犯罪事實的判斷乃是藉由經驗法則而非法律專業,故可由人民參與,至於量刑涉及複雜的因素,故單獨由法官爲之。只是犯罪事實的判斷,也必須先了解法條的構成要件,纔可能爲該當與否的認定,要說完全與法律無關,恐也會有疑問。
尤其類如頂新案,除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刑罰規定,不僅多元且複雜,又得面臨專業鑑定報告的理解難度。因此,爲了突破如此的雙重困難,一旦採取陪審制,就一定得走向審判的精密化,如關於鑑定人,當事人雙方都必須自行找尋有利的鑑定人,並出庭接受交互詢問的檢驗。
只是在如此的審判結構下,由於當事人雙方必須自行自費找尋證人、鑑定人,若無強而有力的法律扶助制度,刑事審判肯定就會陷入叢林法則,即有財力者,可以找尋最有利己的王牌鑑定人。所以如頂新案,在現行審判制度下,面對檢方偵查中所爲的鑑定,就已經被後來的鑑定報告所攻擊,更何況在陪審制下,當事人可以找尋更多有利的鑑定人出庭。
最後,是有關陪審團的評議,原則上不採多數決而是一致決,即必須無異議爲有罪或無罪的評決,若有一人不同意,就會形成所謂hung jury或稱deadlocked jury ,法官就得解散陪審團,雖可再行起訴,但若無新事證,檢方亦不會重行起訴,致與無罪無太大差異。故如頂新案,只要一開始,已儘量挑選強調正當程序的陪審員,再加以檢方的舉證薄弱,即便一致判無罪的機率不高,但形成所謂hung jury的可能性卻相對提升。
總之,頂新案若採取陪審制,因此所爲的判決是否會較專職法官所爲,更能貼近人民的期待,實難以回答。不過,可以確立的是,一旦採取陪審制度,就必須落實言詞審理與辯論,且由於審判者是平民之故,就得集中審理,更得將法條用語平易化。凡此種種,或許纔是引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所必然帶來的司法改革。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法律系及研究所主任。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