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善盡養育責任還逼兒女打工 惡母提告索生活費敗訴
於婦生下的3位子女不願支付扶養費,於婦憤而提告,法官認爲於婦未盡養育子女責任,還要求兒女打工賺錢讓她花用,甚至對兒子家暴,因此高雄少家法院判於婦敗訴。可上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高雄于姓老婦人曾有過2段婚姻,生下1女2子,但最後皆是離婚收場,他因爲年邁生活無法自理,向3子女索取共1萬8千餘元的扶養費,但3位子女不願支付扶養費,於婦憤而提告,法官認爲於婦未盡養育子女責任,還要求兒女打工賺錢讓她花用,甚至對兒子家暴,因此高雄少家法院判於婦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於婦年輕時與唐姓男子結婚生下1女,離婚後再與李姓男子結婚生2子,3個孩子都成年後,結束與李男的婚姻,開始獨自生活,但前年12月她發生車禍造成眼耳及相關構造失能、重聽,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僅能打臨時工,又無財產可維持生活,於是要求3名兒女盡到扶養義務,每人按月給付她6133元的扶養費。
高雄少家法院審理時,女兒稱自己出生後是由外婆、舅舅帶大,國中時讀夜校,白天上班晚上上課,之後就自行在外租屋生活,母親從來就沒有養育過她,況且她目前在電子公司上班,月薪僅約3、4萬,還需扶養身心障礙的配偶與4名子女,自己生活也相當困苦,無力扶養母親。
長子則表示,他出生2個多月就由祖母照顧,直到4歲時與父母到臺中同住,但遭到母親長期施暴,還被社福單位緊急安置,經過評估他回到屏東跟祖母一起生活,但他國中時,祖母年邁無力繼續扶養,才又回到父母身邊。
沒想到母親仍慣性辱罵毆打長子,甚至要求他去打工賺錢供其花用,長子迫於無奈,只好在假日時到工廠擔任包裝工人,晚上則在加油站打工,賺來的錢全數交給母親,後來念高職也讀夜間部半工半讀,成長過程未曾受到母親的呵護與關愛。
法官傳喚多位親友出庭作證,根據親友描述,於婦時常打罵小孩,且不賺錢養孩子,都是靠長輩和親屬幫忙,纔將3名子女拉拔長大,孩子們成長過程中,於婦不但缺席,甚至還對他們造成精神和身體侵害,因此判決免除3子女扶養義務,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