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油品案魏應充判「入獄2年」 判決理由全文在這!

魏應充改判2年定讞。(圖/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記者林煒傑張曼蘋/臺北報導

新制油、味全食品前董事長魏應充,3年前因味全油品案遭起訴,臺北地院去年3月一審依詐欺取財等罪將魏應充判處有期徒刑4年,味全判罰1550萬元,全案經上訴,智慧財產法院今天宣判合議庭僅就98配方調和油部分有罪,改判魏2年徒刑、頂新制油前總經理常梅峰1年6月,全案定讞。

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認爲,味全與頂新使用98配方調合油詐騙消費者,若長期使用可能造成飽和脂肪酸攝取過量易造成心血管阻塞等危害不法所得高達6000多萬;依刑法商品虛僞標記罪及詐欺取財罪等判處魏應充2年有期徒刑,食品衛生法部分則是無罪,原因是無證據證明,魏應充有容頂新公司使用大統公司攙混橄欖油葡萄籽油的行爲;前頂新總經理常梅峰則是被判處1年6個月,全案定讞。

▲味全油品案二審定讞,智財法院行政庭長陳忠行說明。(圖/記者林煒傑攝)

新聞稿全文如下: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被告魏應充等詐欺等案件,已於民國106年4月27日下午2時30分宣判,判決結果將原判決關於有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

主文部分

魏應充、常梅峰、林進興林雅娟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壹年陸月、拾月、壹年。林進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林雅娟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應提供壹佰萬元,及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味全公司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玖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沒收。味全公司、鍾美玉蔡文齡施介人高玉貞蘇瑞雯黃瀚慶陳榮𪸩、杜國璽及味全公司均無罪。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關於張教華無罪;魏應充、常梅峰被追加起訴販賣味全香豬油公訴不受理;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追加起訴販賣味全香豬油無罪部分)。

事實及理由部分

該院合議庭審酌調合油產品與消費者食品安全之身體健康關係重大,本應確實標示不得提供虛僞不實之產品成分訊息,使消費大衆能基於其需求而決定是否選選購味全調合油產品。被告魏應充等爲降低各款調合油製造成本及搶佔市佔率,以增加營收與獲利,大幅調高IV65棕櫚油成分比例達96.78%至97.86%,此使「98配方調合油」與單一油種棕櫚油產品相差無幾,且棕櫚油又屬含有較高飽和脂肪酸油脂,倘經長期食用過量「98配方調合油」,即不無造成飽和脂肪酸攝取過量易造成使心血管阻塞疾病之危害身體健康風險。該油品自101年12月間上市以來,藉由各通路商向全國消費大衆販售,爲被告味全公司牟取不法銷售金額高達6,111萬8,049元,不僅影響同業競爭正常經濟交易秩序,且徒增無辜消費者’對於食品安全之疑慮與恐慌,甚而在國內、外大肆追蹤報導下,造成國際間對於臺灣產製商品品質之不信任感,重創我國食品安全之國際形象,及犯罪後均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上所示之刑。

該院合議庭另審酌被告林進興、林雅娟均無犯罪紀錄,僅系被告味全公司之受僱員工,執行公司之政策性業務指示,於商品標示業務執行過程未能善盡專業審查之責,參與之犯罪情節及法益侵害究非罪無可逭之舉,亦無因本案犯罪而獲有任何不法所得,並斟酌被告林進興、林雅娟個人及家庭狀況,無論自一般或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認對被告林進興、林雅娟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爲適當,爰並予分別宣告緩刑2年、3年,以啓自新機會。「98配方調合油」部分,該院合議庭認爲系被告常梅峰於101 年9 月20日,味全公司中央研究所會議中,提議更改當時委託頂新公司代工生產調合油之黃豆油比例,改以棕櫚油取代黃豆油,被告魏應充乃指示提高味全調合油之棕櫚油成分比例,以降低調合油成本,增進市佔率。被告林進興、林雅娟即依魏應充決策指示,將味全公司委託頂新公司代工生產之13款調合油配方由73配方改爲98配方,即將調合油中棕櫚油比例自70% 提升98%(即98配方調合油),大幅將調合油中之黃豆油取去,悉數改以超級軟質棕櫚油(下稱:IV65棕櫚油)替代,並僅添加1%橄欖油或葡萄籽油。但外包裝上使用「萃取歐洲精選進口頂級橄欖油精華,以獨家配方黃金比例與特選黃豆油調合」;「萃取歐洲頂級葡萄籽油精華,以黃金比例與特選黃豆油調合」等不實標示,渠四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爲分擔,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另認爲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鍾美玉、蔡文齡、施介人、高玉貞、張教華五人系知情參與,而就被告鍾美玉、蔡文齡、施介人、高玉貞及味全公司部分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另被告張教華部分維持一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

橄欖油或葡萄籽油純油使用「大統公司攙混油品」部分,合議庭認爲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有知悉或預見原料油攙混可能發生,且就其發生有不違背其本意之默示犯意聯絡,而就被告魏應充、常梅峰、鍾美玉、蔡文齡、施介人、蘇瑞雯、黃瀚慶及味全公司等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另認爲卷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陳榮𪸩、杜國璽有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事項,並加以行使之犯意及行爲,而撤銷其二人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至於一審判決被告魏應充、常梅被追加起訴販賣味全香豬油公訴不受理,及味全公司被追加起訴販賣味全香豬油無罪部分,認爲並無違誤,而駁回此部分檢察官之上訴。

該院指出本案判決系由第三庭林欣蓉庭長擔任審判長、張銘晃法官擔任受命法官、魏玉英法官擔任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所作判決,因檢察官起訴法條均屬法定本刑5年以下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故本案經該院合議庭第二審判決後即告確定。如要詳細判決內容,請參閱新聞稿附件之判決重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