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被控逃漏稅案判刑2年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魏應充遭控逃漏稅案撤銷發回更審。(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味全董事長魏應充,被檢方起訴指控逃漏稅2.1億餘元,臺中分院二審將他判刑2年、不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全案有必要找專家證人釐清、重新計算,因此12日將全案撤銷,發回臺中高分院更審。

本案因彰化地檢署調查頂新油品案件時,發現頂新從2006年初至2012年底,疑似浮報成本、低報利潤,並將部分銷貨收入開發票,將沒開發票的收入存入魏應充開立的私人帳戶中。檢方統計,頂新7年間漏報營業收入高達7億3千餘萬元,而漏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高達2億4800餘萬元。

檢方一開始給予魏應充緩起訴,但遭各界撻伐,臺中高分檢撤銷緩起訴處分,發回彰化地檢重辦,彰檢因此對魏應充,以及公司會計人員陳錫勳2人,依照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魏應充犯44罪,分別宣告6個月以下的刑度,均可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均可易科罰金,以3千元折算一日,等於可易科罰金328萬5000元。上訴二審後,臺中高分院認爲不宜過於輕縱,改認定魏應充犯7罪,並宣告有期徒刑2年、不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計算方式龐雜,應找專家證人前來計算、作證;另外二審在認定違反商會法時,事實理由均有矛盾,最高法院認爲有必要重新釐清,因此撤銷二審判決,發回臺中高分院更審。

新制油公司迴應表示,民國95年至101年度間,相關人員依油脂產業行之有年的交易特性,未嚴格遵循會計及稅務法規,導致該7年間有5億多元的銷售額未繳納稅捐,造成國庫損失稅收6千多萬元,魏應充先生當時因擔任公司負責人遭起訴,案發後立刻要求公司導正會計帳務處理制度,並指示在第一時間檢察稅務機關指示,補繳4.2億元稅款與罰鍰,對本案所應負的責任虛心檢討。

頂新制油公司表示,二審法院對於本案漏報的銷售額認定與事實有落差,且的確如最高法院所指,有「未傳喚專家證人調查、釐清,且適用法條錯誤」等情事,全案發回有助釐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