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何女人不用當兵卻和男人享同樣權力」 PO文引論戰
「欠國家的,遲早還是要還!」在臺灣,除非身體有特殊狀況得免役,否則男生依法都要服兵役。一名網友近日在批踢踢(PTT)發文表示,爲什麼女人不用當兵,卻享受到和男人同樣的權力,這難道就是公平正義嗎?該文引發網友論戰。
原PO寫道,軍中不是隻有戰鬥部隊,也有很多煩人的業務工作,舉凡人蔘、假參、參一到參四、夥委、車委,甚至還有文書兵、政戰,這些都是女人能做的,「戰鬥部隊女人先天不適合,這可以理解,但沒道理連上述這些文書工作都不能做吧?」
原PO指出,軍隊的事情多到爆,更何況抽出能夠戰鬥的人力去處理文書性質工作,根本就是浪費資源,我國處於有敵國且有戰爭疑慮狀態,理應是處於草木皆兵狀態,怎麼會以色列需要女兵,到臺灣卻不需要了?
「奇怪的是義務盡完了,卻和沒盡義務的女生享受國家相同的權力,這難道就是公平正義嗎?」原PO說,「更可怕的是未來民進黨極有可能執政,國家兵役義務居然會讓一羣沒當過兵的女人決定,這不是很奇怪的事嗎?請問爲什麼民進黨追求公平正義,卻到今天都沒有提過兵役公平正義這件事呢?」
對此,有網友說「當男生會生小孩的時候再來談女生當兵」;原PO回,「但生小孩非強制,當兵是強制,今日生育率過低,所以懷孕這項已經說不通」。也有人說「月經來很不舒服欸」;原PO回,「所以我才說女性服兵役可以負責文職工作,畢竟現在志願役女兵也都是這樣,沒道理志願役女性就沒有月經吧,她們能做爲什麼其他女性不行呢?」
有網友則提到,「我覺得可以修法女生35歲前未生小孩,有服義務役必要」;對此,原PO贊同地說,「這一點我覺得可行,年滿20歲女性必須在30歲以前結婚,否則以逃兵論,且必須於婚後限定年限生小孩,否則會被抓回去當兵。」
根據《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而憲法第20條寫道,「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難道兵役法跟憲法牴觸?違憲了嗎?
其實大法官釋憲第490號早就有所解釋,「立法者鑑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爲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爲之規定。」
陸軍「2015年招募月曆」1月份主角、無線電話務女兵吳姿儀,2014年底接受媒體訪問曾說過,一般民衆可能認爲女生不適合從事軍人這麼陽剛的職業,從軍之路雖不輕鬆,但她的加入證明女生也可以當軍人。
▼女兵吳姿儀。(圖/翻攝「國防部發言人」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