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特赦王光祿 最高法院:相關案件仍要持續審理
蔡英文總統特赦布農族獵人王光祿,不過最高法院表示,檢察總長爲王光祿聲請非常上訴,目前案件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雖然總統特赦,但僅是「免除其刑之執行」,但「罪刑宣告」部分,仍會由最高法院合議庭依法處理。
本案發生於2013年7月,當時54歲的王光祿因年邁母親想吃肉,便在臺東山區狩獵,獵到一頭臺灣長鬃山羊與一頭山羌後,被警方以持有非自制獵槍及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最後被檢方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最高法院最後將他判刑3年6月,併科罰金7萬元定讞。
前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爲本案有法律上疑義,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受理後,也公開召開言詞辯論庭審理,並認爲本案有違憲之虞,因此首度以最高法院名義,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至於王光祿自己也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本月初作出釋字803號解釋,宣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處罰規定部分合憲、部分違憲,王光祿的有罪判決並未翻盤。
蔡英文總統在520就職典禮當天,宣佈特赦王光祿。而依照《赦免法》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爲無效」,王光祿特赦僅被「免除其刑之執行」。
因此最高法院指出,目前系屬於最高法院的王光祿非常上訴案件,其本案之罪刑宣告仍然存在,本案系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故合議庭仍須就本案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