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爾森留學中心詐騙案 負責人逃過追訴期

2004年「威爾森留學中心詐騙案 負責人逃過追訴期。(美國留學示意圖)

「威爾森留學中心」女負責人劉萱奇被控2004年刊登廣告招攬留學代辦服務結果收了錢後根本沒幫人辦理入學手續,2名被害人共被騙走逾300萬元,不但錢要不回來,子女留學計劃也大受影響臺北地檢署將劉女起訴後,臺北地院因劉女逃亡國外迄未到案,已逾追訴時效,日前將劉女判決免訴。

檢方起訴指出,劉萱奇於2004年7月間在報上以「威爾森留學中心」名義,刊登代辦出國留學事宜廣告,其中吳姓被害人誤信廣告,前往留學中心爲其子女辦理留學事宜,先後匯款234萬元給代辦中心,結果到10月,吳姓被害人竟又收到美國的學校所寄來的學費催繳函。

被害人登門質疑劉女後,劉女還以學費遭友人不法挪用才未繳的說詞搪塞,並開立面額211萬的支票佯稱退費,不過支票後來又跳票,被害人再找上門時,劉女竟已離境出國。

另劉女2004年向何姓被害人佯稱,須先給付訂金臺幣10萬元及2004年至2005年之學費美金3萬6113元,但何在9月竟接獲美國學校學費催繳通知,劉藉詞學費遭職員侵吞,並保證會與校方解決,一個月何又接獲學費催繳通知,劉簽下臺幣117萬6288元支票給何,結果支票遭退票,何女方知受騙。北檢2005年依詐欺罪嫌起訴劉女。

臺北地院發現,劉女早在2004年10月27日離境出國,對劉女發佈通緝。由於劉女所涉的詐欺罪,依舊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爲10年,加計4分之1時間後,已逾追訴權時效,因此將劉女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