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好生活》僱主應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避免受罰
勞保局表示,依規定勞(就)保及職保月投保薪資應按勞工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勞保局申報及調整。又月薪資總額認定,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爲準。此係強制規定,非得由投保單位 (僱主)或被保險人(勞工)自由增減。
勞保局提醒,「月薪資總額」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含工資、薪金及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例如:加班費、職務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均須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勞保局表指出,被保險人(勞工)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僱主)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月投保薪資通知本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本局。前開調整,均自通知次月1日生效。月薪資總額如有變動,也可以隨時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但最遲應於每年2月底至8月底前申報調整。
勞保局強調,投保單位(僱主)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經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另經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裁罰者,並將公佈投保單位違規事由,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僱主)負責賠償。
勞保局也表示,投保薪資之調整生效日爲投保薪資調整表郵寄本局或專人送達本局次月1日起生效,非自被保險人實際月薪資總額變動月分起生效,投保單位於代扣員工應繳保費時請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