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薪資申報不實 3年開罰逾2.4億元
根據勞保局統計,近3年來光是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勞保及就保裁罰金額已逾2億元。(本報資料照片)
許多老闆爲了節省勞動成本,選擇將員工薪水「高薪低報」,藉此節省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支出,勞保局表示,一旦查證屬實,將依《勞保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處以4倍差額的罰鍰,而根據勞保局統計,近3年來光是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勞保及就保裁罰金額已逾2億元。
依相關統計指出,近3年僱主將員工薪水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的情況,2019年勞保及就保共裁處3104件、8518萬元罰鍰,2020年則裁處2954件、8609萬元罰鍰,2021年則有2563件、7563萬元罰鍰,3年來總計裁罰8621件,罰鍰達2.4億多元。
勞保局納保組組長黃錦儀表示,《勞保條例》的月薪資總額與《勞基法》的「工資」定義相同,主要將工作獲得的報酬計算進去,因此包括加班費、績效獎金等,都要計入月薪資總額中。
黃錦儀提及,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於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期間後,僱主應給予員工特別休假,如果特別休假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而僱主依規定發給的年度不休假加班費,就應計入投保薪資申報中。
黃錦儀指出,如果僱主未覈實申報,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按其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此外如果勞工因此所受損失,也應由事業單位賠償。
勞保局指出,如果勞工的平均月薪資總額有變動,投保單位應在每年2月及8月底,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申報其投保薪資調整,如果投保單位未即時反映員工薪資所得,可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亦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