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開出首例三年“資格罰”罰單 “申報即擔責”精準壓實“兩個責任”

近日,深交所對晶宇環境首發項目開出“資格罰”罰單,發行人和多名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中介機構和多名簽字人員受到監管問責。

記者注意到,本次深交所對晶宇環境開出的“資格罰”罰單,爲深市註冊制下首單對IPO項目發行人給予暫不接受文件的紀律處分。

據介紹,近日,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覈業務指引第4號——現場督導(2024年修訂)》,明確對提起督導的項目均實施“一督到底”,當前也正在抓緊推進對多個現場督導、檢查撤回項目的監管處理,加大自律監管懲戒力度,進一步強化“申報即擔責”,壓緊壓實市場主體各方責任。

從源頭提高擬上市企業申報質量

日前,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嚴把發行上市准入關,強調要進一步壓實發行人第一責任和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

市場分析人士指出,註冊制下,全面從嚴加強發行審覈監管,推動擬上市企業及“關鍵少數”增強誠信自律法治意識,壓實其對發行申請文件特別是經營財務等方面信息披露真實準確的第一責任,是從源頭提高擬上市企業申報質量的關鍵。

深交所披露的文件顯示,因晶宇環境及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刻意隱瞞與投資方簽署的對賭協議,未在審覈問詢回覆中如實說明主要關聯方相關信息,在現場督導過程中未按照督導組的要求及時、完整提供相關材料,深交所對晶宇環境予以三年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並處公開譴責;對違規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4名股東予以公開譴責;對覈查把關不到位的保薦人、律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簽字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書面警示。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深交所對晶宇環境開出的“資格罰”罰單,爲深市註冊制下首單對IPO項目發行人給予暫不接受文件的紀律處分。

“精準問責”嚴防“帶病闖關”

記者觀察到,在本次紀律處分過程中,呈現了三個特點:

緊盯“關鍵少數”和直接責任人員。本次對於公司與直接責任主體實施“雙罰”,主要是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這些“關鍵少數”作爲對賭協議的簽署方,在中介機構盡職調查過程中明確被問詢是否存在對賭協議的情況下,刻意隱瞞簽署的對賭協議、未如實配合中介機構的核查工作。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應當如實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這是審覈規則的明確要求,也是註冊制下擬上市企業必須遵守的硬約束。對於刻意隱瞞導致信息披露違規的直接責任人員,交易所將依法依規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將責任落到個人、監管落到實處。”深交所負責人指出。

嚴厲打擊屢罰屢犯和嚴重不誠信行爲。隱瞞抽屜對賭協議、代持協議,是發行上市審覈領域常犯的老問題。雖然相關業務規則對此已有明確的披露要求,但仍有企業選擇“瞞而不報”,導致在審覈過程中遭投訴舉報而打“退堂鼓”,或者在上市後遭起訴“曝光”進而影響公司經營發展。這些反覆犯的老問題,反映出擬上市企業的誠信自律法治意識、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等還需要進一步增強。

針對晶宇環境主要股東刻意隱瞞抽屜對賭協議事項、未按照督導組要求及時完整提供相關材料等反覆犯的老問題、嚴重不誠信的行爲,深交所加大了自律監管懲處的力度,予以“三年不接受發行人提交的上市申請文件”的“資格罰”和公開譴責,體現了深交所“嚴監嚴管”和越往後越嚴的監管導向。

強化“申報即擔責”,嚴防“一督就撤”“帶病闖關”。晶宇環境經歷深交所現場督導後撤回上市申請,但仍收到了罰單,並且保薦人、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和多名責任人員被“雙罰”,體現了深交所嚴懲“一督就撤”“帶病闖關”的監管導向。

據深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深交所將嚴格落實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的要求,在全面強化監管、增強監管有效性的同時,區分不同違規主體的責任,着力通過“精準問責”,壓實擬上市企業及“關鍵少數”的信息披露責任、中介機構的核查把關責任,促進市場各方真正歸位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