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重新計票」與「選舉無效」訴訟後...丁守中的下一步?

丁守中。(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編按:大選結束後,國民黨臺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聲請重新計票,臺北地方法院日前已完成驗票合議庭統計完相關票數變動情形後,預計將於13日上午10點公佈驗票結果。那丁守中的下一步會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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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選舉,柯文哲跟丁守中的票據十分接近,丁守中先後提出重新計票與選舉無效訴訟。就重行計票部分,臺北地院已經在107年12月11日完成驗票程序,最近就會公佈重行計票的結果。丁守中也在同一天向臺北地院遞狀,提起選舉無效訴訟。那麼,什麼是重新計票跟選舉無效訴訟?

一、重新計票

(一)當差距不到千分之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規定直轄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這次臺北市長選舉的有效票是:1,414,816票,差距小於千分之三也就是4244票時,次高票的候選人就可以聲請重新計票。

(二)重新計票要付費,翻盤可退費

聲請人要記載重新計票的投票所,特定出範圍,並繳納每票的保證金3元,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不發還。

(三)重新計票如何進行

法院會查封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選舉票。在20日內由管轄法院於選定地點逐票認定,這次的地點在信義行政中心大禮堂,臺北地院總共動員50組的驗票人員,每一組就是一位法官加上一位書記官。在驗票完成後,就等承辦的合議庭法官統計完票數之後,公佈重新計票的結果。

二、選舉無效訴訟

(一)什麼是選舉無效訴訟?

選舉無效針對的是選委會辦理選務違法,而導致影響選舉結果。因此,選舉無效訴訟的被告是辦理選務工作的選舉委員會。依照選罷法第118條規定,如果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可以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選舉委員會爲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訴訟。

(二)如果成立會如何?

選舉無效訴訟,因爲是針對選務工作的違法,如果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效果是重行選舉,再一次舉辦選舉。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法院認爲違反的範圍並不是全部,判決局部的選舉無效,比如是某個開票所的選務違法,只就局部的這個開票所重行投票。

三、聽起來很像、但完全不一樣的當選無效訴訟

當選無效,針對的是當選人本身。比如: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當選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賄選等等,這些都是當選人本身的行爲導致選舉的瑕疵

如果有這些情況,選罷法第120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區候選人可以在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比如檢察官查到某位當選人在選舉過程中賄選,就可以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一但成立,當選無效,當選人自判決確定日起解職。至於留下來的缺,視其判決確定的時間點、任期多寡,而有不同處理方式

四、訴訟程序

選舉訴訟對時效性有很強的要求,總不能判決確定時,當選人已經卸任。

選罷法第127條針對訴訟程序有特別的規定,包括一審就採合議制、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二審終結、不能提起再審、在6個月內審結等等。此外,雖然選舉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但法院應該職權調查必要的事證,並不是一個單純的聽訟者,而且因爲選舉訴訟具有公益性,關於民事訴訟法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的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最後,由於選舉訴訟至少需要一段時間,當選人就職許久,這段時間的職務上之行爲,並不會因爲當選或選舉無效的結果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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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一起讀判決」。以上言論代表本網立場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