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劣油無罪判決 彰院盼民衆勿有情緒、臆測性指責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頂新劣油案一審魏應充被告獲判無罪,社會輿論譁然,彰化地院29日發出聲明,強調承審法官並非不知社會大衆期待,但在「食品安全規範不夠周延」、「檢察官舉證仍有不足」情形下,不任意判決被告有罪,以迎合民衆認知,非有超然勇氣與堅持或維護審判獨立的堅定使命感,何會甘冒遭大衆撻伐風險

▲▼針對頂新劣油案一審判無罪,引爆社會譁然,彰化地方29日發出聲明澄清並希望民衆勿有出於情緒、臆測性指責。(圖/資料照)

聲明指出,無罪推定繫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爲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已經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在案。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爲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爲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100年5月10日100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揭明。否則,如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有不足,法院仍照單全收而爲被告有罪之判決,非但與無罪推定之原則有違,且被告一旦被檢察官起訴即難逃遭法院判決有罪之命運,人權將無法確保,無辜被告勢將身陷冤獄,如此的司法才真的已死,絕非人民所需要或期待的司法。

各界對本院前開判決殷切之鞭策,本院可感受到各界對本院之高度期許,容當虛心的接受指正。而本案承審之合議庭法官就本案所涉情節,並非不知社會大衆之期待,因此乃有系統之依序審理,詳細調查各項證據,併兼顧程序實體正義,但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安全之規範不夠周延,且檢察官之舉證仍有不足,乃忠於法律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之堅持,於判決書內詳敘本案證據不足不能判決被告有罪而應諭知無罪之理由,在此情形下不任意判決被告有罪,以迎合民衆之認知,非有超然之勇氣與堅持,或若無維護審判獨立之堅定使命感,何會甘冒遭大衆撻伐之風險?況且本案承審之合議庭,均具堅實之法學素養,操守亦無庸置疑,不會因被告之身分、地位而致審判有所偏頗。本院希望各界能詳閱無罪判決之全部理由而理性的討論,勿僅憑片段理由即出於情緒性或臆測式的指責,期待與大家一起盡力來維護司法的獨立審判。否則,傷及本院承審之合議庭法官全心投入本案審理之用心,想必非各界所樂見,亦非國家之福。

本案尚有審級可資救濟檢方非不能利用上訴之程序請求救濟,屆時亦可提出足使法官相信的有力佐證,本院理解檢察官於獲悉本案無罪判決後之壓力與反應,本院法官仍會秉持謙卑的態度,虛心的接受各界的指正,並願以堅定的信念與檢察官一起維護審判之獨立,並堅守無罪推定原則,共同建立司法的威信庶能無負國人殷殷期許與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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