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OL遭男主管2度性侵 男友狂call他軟掉草草了事
一名男主管連續對女下屬性侵,其中一次因女下屬男友狂打電話,他無法勃起草草了事。(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桃園一名女子小君與男友在同間公司任職,不料她被公司職位僅次於總經理的施姓協理看上,屢次對她伸出狼爪,第一次因生理期報到逃過一劫,第二次儘管男友每5分鐘打一次電話,施男緊張到軟掉,但仍在轎車上性侵得逞。桃園地院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施男5年2月徒刑。檢方上訴,高院加重改判6年7個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君與男友都是施男下屬,2018年3月中,施男藉口談論小君男友,要求小君到其住處聊天。小君擔心若不赴約會影響男友的工作,只好答應,並請男友每隔幾分鐘就打電話給她確認狀況。
不料一進屋內,施男立即將小君撲倒牀上打算性侵,小君不斷反抗、聲稱生理期來,施男還不罷手,直到隔着褲子摸到衛生棉,施男才停手,但仍對小君強吻擁抱。
同年3月底,施男再次邀約小君,開車載她到某餐廳的停車場,在副駕駛座將生殖器放入小君下體,性侵得逞。期間小君男友仍是用狂打電話方式,試圖保護女友,施男遭到干擾無法勃起並未射精。事後,小君情緒崩潰,向男友哭說「我很髒,這樣你還要嗎?」
施男辯稱沒有濫用職權、沒有犯罪意圖,更沒有強迫威嚇,只是用追求女朋友的方式對待小君。但桃園地院審理認爲,施男身爲小君主管,竟視他人性自主決定權爲無物,對小君身心造成嚴重傷害,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5年2月徒刑。可上訴。
案經檢察官上訴,高院審酌施男每次犯行間隔不久,所犯數罪均屬性侵,考量所侵犯者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覆性之個人法益,考量施男碩士畢業、家境小康,兼顧比例原則、平則原則等一切情狀後,依刑法第51條第五款規定,應執行6年7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