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費率審議會 工總:通膨升溫 520之前不宜貿然實施
工總理事長苗豐強(圖/吳靜君攝)
113年3月26日環境部即將召開碳費費率審議會議,討論碳費費率方案,工業總會代表159個公會,工總:
一、課徵碳費取得共識前不能貿然實施:
(一)各界關心徵收碳費對於整體經濟衝擊影響,開徵碳費前,環境部應針對不同費率進行產業衝擊影響評估,各部門凝聚共識前,不應倉促決定碳費徵收期程與費率,應讓企業有足夠時間準備因應對策,藉此減緩對社會經濟的衝擊。
(二)電價甫決定平均調幅11%,勢必推升國內物價上漲,全年CPI漲幅恐超過2%,穩定物價爲政府優先要務之一。當排碳有價化,部分成本可能會轉嫁到消費端,恐引發綠色通膨疑慮,訂定費率應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影響納入考量,避免導致物價高漲,加劇通膨危機。
(三)碳費目前預計2025年1月1日開始徵收,環境部提出碳費徵收方式,恐有損及經濟及國際競爭力之虞,課徵碳費議題須提高到行政院層級研商,並與產業充分溝通協調,尤其內閣520即將改組,各界未取得共識前不能貿然實施。
二、碳費應能與國際接軌:
(一)須加速使碳費課徵與國際規範接軌:歐盟CBAM針對產品課徵碳邊境稅,但是我國碳費機制的徵收方式,卻是針對企業組織,組織與產品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設計機制,應未雨綢繆規劃企業繳交碳費後,到底要如何與CBAM對接抵減,加速使碳費課徵與國際規範接軌,避免業者產品出口至國外仍需繳納碳關稅,造成重複負擔情形。
(二)徵收碳費應與我國碳邊境調整機制同時實施:爲避免碳泄漏,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1條規定,環境部公告之事業進口產品可徵收碳稅(費)。基於徵收碳費應參考國際間做法及考慮公平性原則,環境部應儘快完備我國碳邊境調整機制,讓徵收碳費與我國碳邊境調整機制同時實施。
三、課徵碳費時重要參採原則:
2050淨零碳排是各部門共同努力的目標,惟課徵碳費涉及產業競爭力與國際貿易公平性等重要議題,爲確保產業能維繫既有競爭力,並審慎控制通膨與物價穩定,茲提出下列原則作爲碳費審議參考:
(一)課徵碳費以不重複課徵爲前提:碳交易市場機制與碳稅(費)機制都是具有相同性質的碳定價政策工具,爲了達到減碳功能,要讓企業負擔碳成本,應該以不重複課徵爲前提。也就是說,政府應避免碳定價工具疊牀架屋,勿對同一排放源同時實施碳排放交易與課徵碳費。
(二)課徵碳費須兼顧產業國際競爭力:碳費設計除考量減碳功能,應兼顧國際貿易的公平性及一致性,不能因爲徵收碳費導致產業喪失競爭力。國際主要競爭對手沒有徵收碳費的項目,環境部就要深入評估,不能因此喪失競爭力。例如鋼鐵業冶金用煤及焦炭、水泥業石灰石,其排放量應予以免徵,避免面臨國際不公平競爭。
(三)碳費費率應先低後高、分階段滾動檢討:有學者指出新加坡開始徵收碳稅每噸新臺幣約115元、日本摺合新臺幣大約每噸約61元,目的是避免初期對產業造成過度的衝擊。倫敦政經學院曾評估碳費的影響,以我國課徵碳費每噸新臺幣300元推估,會減損一年GDP的0.32%以及造成物價上漲0.62%。我國若將碳費訂在歐盟近一年碳權的平均價格每噸85歐元(約新臺幣2,865元),則會造成GDP折損4.06%以及物價上漲5.92%。課徵碳費會使碳排及用電多的產業如水泥、鋼鐵、塑化、造紙及光電產業,因成本增加而被迫減產或解僱員工,爲緩和衝擊與考量企業負擔能力及國際競爭力,建議仿照新加坡逐步調整方式,碳費費率應先低後高、分階段滾動檢討。
(四)課徵碳費應一併考量廠商先期投入自願減量的成果:鋼鐵、石化、水泥、造紙、紡織及半導體與面板顯示器等能源密集產業,經過政府鞭策早有減碳實績,未來減碳效果只會愈來愈困難,碳費墊高經營成本,不利企業永續經營。許多廠商於2005年即參與工業局(產業發展署前身)溫室氣體自願減量,進行投資設備汰換及製程改善,環境部設計碳費配套制度時,應一併考量廠商先期投入自願減量的成果。
(五)應按指定目標達成度讓廠商享有不同的優惠費率:廠商須達成自主減量計劃的指定目標,才能享有優惠費率。然進行製程生產低碳化與大幅更新設備時,預期將投入鉅額資金,如果屆時未達成指定目標,依規定須補繳全部的差額費率,等於是抹殺了廠商所有減碳的努力,並不公平。環境部應設計優惠費率的妥適級距,按指定目標達成度享有不同的優惠,對廠商而言纔有投入減碳足夠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