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校長管中閔告記者誹謗 法官判無罪
臺大校長管中閔先前因政府「卡管風波」,認爲《自由時報》吳姓記者,今年2月撰寫「臺大教授兼任獨董全都露!輕放管校長、李鴻源」的新聞報導,沒有向他查證,損害他名譽,自訴吳涉嫌加重誹謗罪。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爲吳的報導不是負面評價,判吳無罪。
管中閔提自訴狀指出,他在2018年1月12日辭去臺灣大哥大公司的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職務,吳卻在2019年2月14日撰寫標題爲「臺大教授兼任獨董全都露!輕放管校長、李鴻源」的不實報導。吳還指「有臺大教授透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比對出約60間企業獨董的兼職教授名單,不僅有遭監察院點名的管校長,還有李鴻源等知名教授在列」報導內容不實也未向他查證,涉犯加重誹謗罪嫌。
北院法官審理認爲,吳撰寫的新聞報導,提及關於管中閔兼職臺哥大公司獨立董事等語句,依客觀文義來看,都只能認爲是就管中閔辭任該職務前之情況爲論述,難認定有明知管已辭任該職務,仍不實指摘繼續兼職臺哥大公司獨立董事。單純就報導傳述「管中閔兼任臺哥大公司獨立董事」觀察,兼職毋寧是對管中閔學有專精受校外企業肯定的表彰,在一般社會通念中,不屬於負面評價事項,難以認定報導有貶損管中閔名譽情事。
判決理由指出,管中閔兼職衍生的合法性爭議,早在吳報導前就經媒體披露,監察院也曾提案調查並作出結果,吳的報導一開始指「臺大校長管中閔因未取得書面同意,即赴臺灣大哥大出任獨董等兼職,引發各界質疑大學教授違法兼職聲浪」,是指先前已揭露報導過的事。依報導語義,並沒有指在報導時,或教育部清查時,管中閔仍兼任獨董,吳根據過往報導指管中閔、李鴻源都兼任企業獨董,管指報導不實,並不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