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是否除罪化 憲法法庭今宣判
臺商朱長生等人因誹謗罪遭判刑定讞, 主張誹謗罪侵害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9日宣判。(本報資料照片)
臺商朱長生等人因《刑法》誹謗罪遭判刑定讞,他們主張誹謗罪侵害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結後9日下午宣判,這是23年前大法官對誹謗罪作成合憲解釋後,誹謗罪再次挑戰違憲審查,憲法法庭會作出怎樣判決,引人關注。先前《刑法》通姦罪除罪化,也是二度挑戰大法官後,纔在3年前被宣告違憲。
誹謗罪釋憲並非首次,大法官2000年曾作出「釋字509號解釋」,認爲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但爲了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可以針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進行合理的限制。
這次釋憲是因朱長生在網路傳影片給王姓女子的親友及員工,遭法院依加重誹謗等罪判刑7月,可易科罰金確定。朱主張,周玉蔻誹謗前總統馬英九隻判拘役50天,誹謗罪違反比例原則。另外,教授盧映潔等人分別因誹謗罪被判刑確定,也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合併6案審理後,今年3月開庭辯論,朱男等人主張,誹謗罪及先前大法官作成的解釋,造成司法實務判決見解不一,欠缺法律明確性,且保護名譽的手段還有民事賠償、適當處分及刪除網路不實言論等方式,不須用刑事處罰。
主管機關法務部則主張,誹謗罪的規範架構,兼顧言論自由、名譽、隱私基本權的保障,「釋字第509號解釋」爲嚴格合憲性解釋,其所揭示的「真正惡意原則」已減輕被告舉證責任,不應因個案認定事實的差異,就認爲誹謗罪的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
法務部認爲,就保護名譽來說,因爲刑事處罰具嚇阻效果,民事手段難以替代,誹謗免除刑罰將造成「有錢人任意罵人,賠錢後就沒責任」的現象,誹謗罪合憲,釋字509號解釋沒有補充或變更的必要。
鑑定機關、人權會代表,監委高涌誠則認爲,參考國際公約的意見,應僅在最嚴重案件中,才能用刑法處罰誹謗言論,在有適當配套措施之下,及確保對個人名譽有效保護後,應對誹謗罪規定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