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開路費 劉威德二審判刑

中壢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劉威德、周秀玲夫婦被控以協助開闢計劃道路名義,向黃姓建商索賄千萬元並借款300萬元未還,桃園地院判他們無罪,但高院認定2人犯行明確,考量市公所最後沒有徵地闢路,將劉、周各判刑4年、3年10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威德擔任代表會副主席期間,當時黃姓男子購入中壢華勳地區土地想要興建房屋,於是找上劉姓夫婦協助推動開路,黃承諾給付1000萬元報酬。隔年周女向黃男借款300萬元作爲劉的競選經費,但因華勳計劃道路徵收尚未完成,於是簽下借據內容將1000萬元期約賄款以「勞務費代稱

審判劉、周無罪,檢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爲300萬元借款雖非賄款,但劉、周確實與黃男曾以1000萬元達成期約賄賂的對價關係,考量他們犯後否認犯行,但與黃男簽署協議書分期償債,將劉、周各判4年、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