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壢市代副主席索賄判4年

中壢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劉威德6年前參選首屆桃園議員時賄選,日前才遭判囚4年定讞,他另以協助開闢計劃道路名義黃姓建商索賄千萬元,又被判刑4年確定,檢方將向法院聲請定執行期,決定劉要入獄關多久。(本報資料照片

官司纏身的前中壢市代表會副主席劉威德,6年前參選議員時賄選,本月初遭最高法院判刑4年定讞;另他被控以協助開闢計劃道路名義向黃姓建商索賄千萬元,18日又被法官期約賄賂罪判囚4年確定,必須入獄服刑

黃姓男子購入中壢華勳地區土地想興建房屋,2009年找上擔任副主席的劉威德、周秀玲夫婦協助開路,黃承諾給付1000萬元報酬,周則向黃借款300萬元當競選經費,最後,華勳計劃道路徵收尚未完成,周秀玲簽下借據以「勞務費代稱1000萬元期約賄款,但檢方認定夫妻涉貪起訴。

桃園地院一審判決劉威德夫婦無罪,檢不服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爲300萬元借款雖非賄款,但劉、周確實與黃男曾以1000萬元達成對價關係,已構成期約賄賂的犯罪行爲

高院認爲,劉利用代表副主席得以影響土地徵收的機會,推由妻子面向請託的黃姓男子期約,且2人犯後否認犯行、但周已經與黃男簽署債務清償協議書,將劉、周各判刑4年、3年10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另外,劉威德賄選案也衍生法官風紀案,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審理時,要求在押的鄧男指控劉威德買票,今年初監察院認定何宇宸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他另因買屋糾紛違規擔任妻子律師監院通過彈劾,將他送交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