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欠稅擔保品 新增上櫃股票、不動產
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一次繳清稅捐,可以就欠繳應納稅額提供擔保,就不會立即被強制執行。爲了使納稅人提供作爲繳納稅款擔保品的範圍及計算價值更爲明確,財政部修正,將黃金改以「賣出價」計算、也放寬上櫃的有價證券、不動產作爲擔保品。
財政部發布「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爲擔保品計值辦法」名稱修正爲「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
過去只有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作擔保品,但是實務上國稅局會也有納稅人也有拿上櫃股票來擔保,國稅局則會依照個案認定,修正之後就可以將上櫃股票納入擔保當中;但是興櫃的股票則因爲市場較小、漲跌波動度大,因此沒有列入,但是國稅局實務上也仍可依個案認定。
新增上櫃公司的有價證券作爲擔保品,如果是股票或者受益憑證,就比照上市的有價證券原則按照提供擔保品日前一日的證券交易的收盤價八成;如果是公司債則按照面額八成計算價值。
至於不動產的部分,過去是規範在解釋令當中,納稅人可提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作爲擔保品者,土地原則以公告土地現值加兩成,房屋原則以稅捐稽徵機關覈計的房屋評定現值加兩成計算。但納稅義務人如能提示擔保品時價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覈實認定。
黃金的部分則是參考現行臺銀黃金條塊交易現況,從原本的買進價格修正爲賣出價格折算價值。根據財政部統計,目前欠稅擔保的件數其實並不多,以臺北國稅局來說大約是60多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