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雲南19歲少女醉酒遭性侵死亡

(原標題:死刑!雲南19歲少女醉酒遭性侵死亡)

這酒喝多了也是很容易引發意外事故的,在酒桌上我們都很討厭勸酒的行爲,希望這樣的事不要再發生了!

圖文無關

雲南省曲靖市師宗縣飯館19歲女員工店主之邀喝酒,下班後遇尾隨遭性侵死亡,女員工父母狀告店主。近日,師宗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判決店主賠償女子家屬5萬餘元。

判決書顯示,2019年5月7日始,俞某某應聘到孫豔瓊、李永坤夫妻二人經營的位於師宗縣雄壁鎮雄風路口的“師宗縣雄壁酸菜豬腳店”上班。

在2019年5月23日20時,俞某某應李永坤之邀在酸菜豬腳店與程騰一起喝酒,李永坤請俞某某幫喝一杯酒,俞某某敬酒後喝完一整杯75ml的蕎酒,李永坤借俞某某酒量好勸俞某某再喝一個,俞某某再次敬酒後坐在席間繼續飲酒,共飲4杯75ml蕎酒,喝酒期間李永坤與程騰未制止俞某某飲酒。

2019年5月23日22時40分許,俞某某從孫豔瓊、李永坤家所開的酸菜豬腳店下班,已經喝過4杯75ml蕎酒的俞某某在醉酒狀態下獨自推着單車回家,23時許遭遇張玉紅尾隨並將其背至雄壁鎮和諧路雄壁供銷社廢棄的磚瓦房第一間屋子內實施不法侵害,在俞某某反抗的過程中,張玉紅掐住俞某某的脖子導致其窒息死亡。

張玉紅於2019年12月5日被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

師宗縣人民法院認爲,根據公安機關檢測報告,俞某某死亡後乙醇含量檢測達220.8mg/100ml,已超過了醉酒標準,俞某某作爲一名年僅十九歲的女性,飲酒後於晚上十點多獨自回家,無疑增加了人身危險性(從張玉紅的供述反應出其因爲俞某某飲過酒遂產生侵害俞某某的想法),且酒後反抗能力也會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俞某某飲酒的行爲與其最終受到侵害而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被告孫豔瓊、李永坤作爲俞某某的僱主,且當晚俞某某與李永坤共同飲酒(俞某某喝了約四個小蕎酒),被告孫豔瓊、李永坤基於特殊的身份關係及先行行爲對俞某某產生了照顧、確保安全義務

但被告孫豔瓊、李永坤在明知俞某某當晚情緒不好且飲酒過多的情況下未將其安全送回家,即使如被告孫豔瓊所述俞某某曾拒絕送其回家,也應打電話通知其家屬告知俞某某飲酒的情況,讓其家屬出門相迎或者接其回家,並應確認俞某某是否安全到家,但被告孫豔瓊、李永坤均未履行這些義務,故被告孫豔瓊、李永坤對俞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因果關係及過錯程度,本院認爲承擔20%爲宜。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孫豔瓊、李永坤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孫某花、俞某國因其女俞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5347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