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明確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

教育部日前頒佈《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爲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同時,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爲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一般教育懲戒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校規校紀和行爲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遊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記者胡浩

教育部:確有必要可實施教育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