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修正 兩大重點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稅捐稽徵法》修法有兩大重點,包括提高重大逃漏稅罰則與適度鬆綁稅法、如降低滯納金上限。
《稅捐稽徵法》將送入立院審查,根據行政院院會於15日通過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重點在於提高以積極行爲逃漏稅捐罪之事罰金標準,將逃漏稅捐罪之刑事罰金從6萬元以下修正爲500萬元以下,並可依金額重大性提高到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將可解決目前同一違反稅法行爲在「刑事罰優先」原則之適用下,其刑事罰金反較行政罰鍰大幅減少之不合理現象。
若爲明知無納稅義務而違法繳納的稅捐,未來將無退稅請求權、稽徵機關對於納稅人妨害租稅債權之作爲與不作爲具有撤銷權與代位權,並就納稅人得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適用情形、滯納金與違反憑證義務之裁罰標準、滯報金與怠報金之稽徵,及提起訴願之應納稅額比例等進行法令鬆綁。
陳志愷另指出,納稅人基於特定目的違反法律或濫用法律形式,明知無納稅義務而違法繳納稅捐,例如虛開發票協助他人逃漏稅捐,經稽徵機關查獲後,是否可就虛開發票所溢繳之營業稅,以適用法令錯誤之事由申請退還,衍生爭議。
本次修法將違法繳納明確排除於退稅請求權之範圍,以避免形成鼓勵非法。此外,陳志愷表示,稽徵機關對於納稅人妨害租稅債權之脫產行爲具有撤銷權,並對其怠於行使之權利具有代位權,使稅捐保全措施更爲完備。
在保障賦稅人權方面,稅捐稽徵法修法就一時困難而有繳納稅捐意願之納稅人,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增訂其適用情形;將每逾2日加徵1%之滯納金修正爲每逾3日,亦即將最高15%之滯納金加徵降至10%。
我國爲避免處罰過於嚴苛,將違反憑證義務按憑證金額處5%之罰鍰修正爲5%以下;將滯報金與怠報金並同罰鍰,排除於稅捐優先與行政救濟終結或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範圍;並將提起訴願之應納稅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爲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