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性愛照、求歡被拒菸燙小女友 男狡辯遭判刑
▲曾有案例,一對男女在PUB結識發生一夜情,後來女方求愛遭拒,憤而叉腰呼男方巴掌。
劉姓男子涉嫌拍攝與未成年女友的性愛照片,並在求歡遭拒後以香菸燙傷對方肚臍挨告,在庭上辯稱是女友聽到要分手,驚慌衝向他想要道歉,肚子不慎觸及他手上的香菸,纔會造成燙傷,新北地方法院法官不信,判他2年6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劉男於去年2月1日晚間10時許,在住處向女友求歡,女友以身體不適爲由拒絕,被告一氣之下涉嫌將少女壓制在牀,用菸蒂燙女友肚臍左上方,造成0.5公分燙傷。
法院審理時,劉男坦承拍攝性愛照片,至於傷害部分,則辯稱當天是因爲他迴應少女「要分手就分手,這樣的女人我無法忍受」,女友驚慌地衝向他欲道歉,因爲速度太快,肚子不小心撞到他手上的香菸,纔會造成燙傷。
法院認爲當時少女身穿衣物,如果真的不慎碰觸,應不至於造成如此傷勢,因此不採信被告說詞。法院審理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和傷害罪,判決劉男有期徒刑2年6月,全案可上訴。
刑法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爲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爲猥褻之行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爲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爲猥褻之行爲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2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爲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爲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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