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妙齡女薄紗盡褪趴趴走 裸拍犯法嗎?
近日網路流傳一封「這樣的登山比較涼快—臺中大坑」的信件,一名女子在大坑觀音步道拍攝三點裸露照,行徑大膽;信件的照片,女子身材略顯豐滿、綁着馬尾,年約2、30歲,全身一絲不掛坐在「山友羣英亭」的「總統椅」上,邊盪鞦韆還擺出撩人姿勢。特別的是,女子竟斜身歪坐或正坐總統椅卻張開大腿,在涼亭旁盪鞦韆,在步道擡腳做出小狗撒尿姿勢,盡露第三點,還有扠腰並穿上內褲拍照,遠近鏡頭、各種角度皆有,大膽程度令人咋舌。信件裡,女子臉部、手環及鞋子等可辨識身分的特徵都已打馬賽克或模糊處理,應是怕被認出身分。
該名女子在大坑山區全身赤裸拍照,雖當時沒有任何人在現場,但大坑山區因爲是不特定人可以自由進出的遊地,所以是公開場合。而事後該名女子又將裸照上傳到網路上,難謂無供別人觀賞的意圖,依據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爲猥褻之行爲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之公然猥褻罪。警察也可以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款:「於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爲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處以該女子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而網友若散播,雖然不是拍攝者,但幫助他人完成欲散播裸照之犯意,而着手實施散佈,無論被幫助人知不知情,仍可依據刑法第30條幫助犯的規定,成立妨害風化罪的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而若對方若是國外拍攝色情片的國外合法照片,因爲在我國散播猥褻照片於公共場合仍屬違法,因爲網路雖然是虛擬,但是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仍屬公開場合,所以網友散佈a片圖片於網路,則屬散佈公然猥褻罪的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