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政池七七行館案二審改判2年與4月 前陽管處長等均無罪

劉政池的七七行館竊占國土案,高院二審判刑。(圖/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蔡佰祿,包庇前苗栗縣劉政鴻胞弟劉政池,於臺北市陽明山上的別墅「七七行館」內挖掘地下室,涉嫌貪污、竊占國土等罪,一審將蔡佰祿判刑6年、劉政池判刑2年3月。案經上訴,二審高院於10日宣判,認定劉政池犯3罪,改判2年與4月,另外公務員部分全改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政池1998年開始以先租後買的方式取得北投泉源路的國有地使用權,籌備興建「七七行館」。2000年間,劉政池以妹妹劉子瑩、大女兒劉冠廷名義,向陽管處申請建照,並透過時任立委的哥哥劉政鴻,順利取得建照。

而後劉政池將行館擴建成溫泉會館,2004年間找來葉姓包商將行館前方的國有地下挖,併購買12個貨櫃埋入地底後打通,連接到行館地下室,打算蓋停車場。但最後被國家公園陽明山警察大隊查獲違法施工(當時未能查獲地底貨櫃屋),之後又因工程款糾紛而停工,劉政池遂將相鄰國有地剷除原有樹木鋪設草皮地磚和灑水設備,成了行館大花園總計劉政池佔用國有地地上總面積1453坪、地下總面積106坪。

案經士林地檢署於2013年9月間查獲,並僱工開挖,當場挖出埋在地底的12個大型貨櫃屋,畫面震驚社會,另外檢方也查出當時的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前處長蔡佰祿等多名公務員,涉嫌包庇劉政池違法開挖。全案偵查終結後,檢方依照竊占、違反水土保持法、誣告、司法僞造文書罪嫌,起訴劉政池、蔡佰祿等人。

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僅葉姓包商認罪,其餘被告均否認犯罪。全案於2015年2月宣判,一審認定劉政池違反水土保持法,判刑2年3月,蔡佰祿則被依圖利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5年;其餘涉案公務員陽管處官員李朝盛、謝文華均判刑2年7月、褫奪公權2年。劉政池妹妹、女兒等人被控涉公司法,一審均判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於10日宣判,高院認定劉政池犯2個「違反水土保持法」與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中違反水土保持法合併執行2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另外陽管處涉案官員部分,合議庭改認定主觀上並無圖利意圖,因此改判無罪。而劉政池妹妹、女兒等人被控涉公司法,二審也都判無罪。可上訴。

對於二審判刑,劉政池隨即發表聲明表示遺憾,他說自本案爆發以來,「負屈含冤迄今已歷六載,妻帑家族無不遭受牽連,司法資源耗費甚巨。本人原望司法判決得以昭雪沈冤,詎料二審法院仍遭不利事證矇蔽,本人深感萬分沈痛。」另外劉政池也說,目前仍未收到判決書,對判決理由無從迴應,日後等收到判決書後,將提出上訴救濟。他深信臺灣司法將回歸正途,是非公道,終有大白之日。